唐山城乡医保门诊慢性病最新认定标准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25-10-17 22:19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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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29种)

第一部分  门诊慢性病(18种)

一、病毒性肝炎

1.慢性乙型肝炎: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完整住院病历或(三次及以上)门诊就诊记录。慢性丙型肝炎: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完整住院病历或门诊就诊记录。

2.符合下列(一)或(二):

(一)慢性乙型肝炎

符合下列(1)(2)其中一项:

(1)符合条件①和②,和条件③-⑤中至少一条;

(2)无明确病史,但符合条件②,且其他辅助检查(肝脏组织病理检查、CT/MRI 或瞬时弹性成像技术检查)符合明显慢性肝炎和肝纤维化表现(肝脏炎症分级≥2级、肝纤维化分期≥2期);

①病史:既往有慢性乙型肝炎病史,病程超过6个月;

②肝炎标志物阳性:HBsAg 及/或 HBV-DNA 阳性;

③具有慢性肝炎的症状、体征和肝功能异常(同时具备),或病毒相关肝外损害;

④肝组织病理学检查符合慢性肝炎和/或明显肝纤维化(肝脏炎症分级≥2级、肝纤维化分期≥2期);

⑤肝脏超声或 CT或MRI 检查符合明显慢性肝炎或纤维化,或瞬时弹性成像检查符合明显肝纤维化(肝纤维化分期≥2期)。

二、慢性丙型肝炎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完整住院病历或门诊就诊记录。符合下列第(1)条可认定,第(2)(3)条作为参考指标:

(1)丙肝病毒标志物:HCV-RNA 阳性;

(2)病史:既往有丙肝病史,病程超过6个月;

(3)可具有慢性肝炎的症状、体征、肝功能异常以及相关辅助检查或病毒相关肝外表现。

慢性丙型肝炎认定资格有效期为6个月,如病情需要延长,额外申请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三、恶性肿瘤门诊治疗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门诊或住院病历及与申报病种相关的检查化验结果。

2.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1)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结果,并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

诊断标准;

(2)①拟诊原发性肝癌,因病情或身体情况不能取得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诊断的患者,根据甲胎蛋白、影像学检查,结合患者病史及临床表现,依据指南可作出认定。②除原发性肝癌以外的恶性肿瘤,因病情或身体情况不能取得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诊断的患者,需医疗机构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签署诊断证明书和病情说明,或提供医疗机构多学科团队(MDT)讨论记录(MDT成员中应包含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肿瘤相关专科医师)。根据相关病史资料,并针对提供的影像学资料(B超、CT、MRI、X片等)、肿瘤标记物资料等进行认定;

(3)结合血液学检查、骨髓检查、分子学检查、染色体

检查报告等,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血液系统恶性肿瘤的诊断

标准。

四、糖尿病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相关病史资料。

2.至少符合下列一项:

(1)具有多尿、多饮、多食和体重减轻等糖尿病症状或急性酮症酸中毒或高血糖高渗状态住院治疗史,任意时间血浆葡萄糖≥11.1 mmol/L,或三次及以上不同时间空腹血糖≥7.0 mmol/L,或OGTT 2h PBG≥11.1 mmol/L,或HbA1c≥6.5%,病史半年以上,有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诊断记录,并至少符合下列两项:①年龄小于30岁;②空腹或餐后的血清胰岛素或C肽浓度明显降低或缺如;③出现自身免疫标记,如谷氨酸脱羧酶(GAD)抗体,胰岛细胞抗体(ICA),人胰岛细胞抗原2抗体(IA-2A)等。

(2)任意时间血浆葡萄糖≥11.1 mmol/L,或三次及以上不同时间空腹血糖≥7.0 mmol/L,或OGTT 2h PBG≥11.1 mmol/L,或HbA1c≥6.5%,病史一年以上。提供住院资料(病例首页及出院记录)或半年内不少于3次的门诊就诊记录,至少存在1个及以上的并发症(并发症标准见最新《中国糖尿病防治指南》)。

五、精神分裂症                       

1.省、市级及以上公立专科医疗机构或综合医疗机构精神科的住院的诊疗记录≥1次。

2.符合ICD-11中6A20或ICD-10中F20精神分裂症诊断标准;

3.相关检查单(头颅CT(非必要项)、脑电图、心电图、实验室检查(非必要项)包括血常规、生化、甲功、激素六项);

4.相应量表筛查(PANSS、BPRS、SAS、SDS)。

六、双相障碍                            

1.省、市级及以上公立专科医疗机构或综合医疗机构精神科的住院的诊疗记录≥1次。

2.符合ICD-11中双相障碍I型(6A60)和双相障碍Ⅱ型(6A61)或ICD-10中F31双相情感障碍诊断标准;

3.相关检查单(头颅CT(非必要项)、脑电图、心电图、 实验室检查(非必要项)包括血常规、生化、甲功、激素六项);

4.相应量表筛查(PANSS、BPRS、SAS、SDS、YMRS)。

七、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1.省、市级及以上公立专科医疗机构或综合医疗机构精神科的住院的诊疗记录≥1次。

2.符合CCMD-3中癫痫所致精神障碍(02.6)或ICD-11中6E61继发性精神病性综合征(癫痫所致)诊断标准;

3.相关检查单(头颅CT(非必须项)、脑电图、心电图、实验室检查(非必要项)包括血常规、生化、甲功、激素六项);

4.相应量表筛查(PANSS、BPRS、SAS、SDS)。

八、帕金森病

1.三级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资料;相关病史:6个月以上门诊就诊记录(≥2次)或住院资料。

2.符合下列各项:

(1)隐袭起病,逐渐进展;

(2)有静止性震颤、肌强直、运动迟缓三项症状中的两项;

(3)多巴胺能药物治疗有效或部分有效。

3.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帕金森氏病。

  九、高血压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相关病史资料,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中,需要有高血压长期应用降压药的医嘱体现。

2.同时符合下列两项:

(1)符合国家发布的最新《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高血压的诊断标准,家庭血压相关指标不纳入本病种认定标准;

(2)至少存在1个及以上的靶器官损害或临床疾病(靶器官损害或临床疾病标准见最新《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

十、肺源性心脏病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及与申报病种相关的检查化验结果。

2.符合下列各项:

(1)明确的慢性支气管炎、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症、严重肺结核病、肺间质性疾病、胸廓畸形、肺动脉栓塞症等慢性胸肺疾患与相关诊断证据(如肺功能、胸部影像等);

(2)超声心动图、心电图、胸部影像学符合肺动脉高压、右心室扩张、甚至反复右心衰竭征象。

十一、冠心病

符合(一)或(二)或(三)项:

(一)心肌梗死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中与申报病种相关的检查化验结果。

2.符合下列(1)(2)项或(1)(3)项:

(1)必须有冠状动脉造影或者冠状动脉CTA证实的冠状动脉狭窄≥50%;或者有核医学检查证实的心肌灌注缺损;

(2)有明确的心肌梗死证据(有肌钙蛋白升高的证据或心电图有病理性Q波或超声心动图探测到缺血区心室壁运动异常、消失或室壁瘤形成);

(3)除外非动脉粥样硬化原因所致的疾病。

(二)心绞痛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中与申报病种相关的检查化验结果。

2.符合下列各项:

(1)必须有冠状动脉造影或者冠状动脉CTA证实的冠状动脉狭窄≥50%;或者有核医学检查证实的心肌缺血;

(2)有心绞痛症状或有与症状相关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

(3)除外非动脉粥样硬化原因所致的疾病。

(三)心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中与申报病种相关的检查化验结果。

2.同时符合下列(1)和(2):

(1)支架植入证据: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手术记录证实接受过以下任一介入治疗: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颅内/颅外动脉支架植入术,外周动脉支架植入术(颈动脉、肾动脉、下肢动脉等);

(2)抗凝治疗(符合至少1项):

①支架术后合并心房颤动/心房扑动(需心电图或Holter报告)

②支架术后合并机械瓣膜置换(提供瓣膜手术记录)

③支架术后发生深静脉血栓或肺栓塞(需影像学证据)

④存在高血栓风险(如抗磷脂综合征、恶性肿瘤活动期等,需专科诊断证明)。

十二、脑卒中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脑血管病诊疗资料。如仅提供门诊病历,则门诊病历≥2次。

2.有急性脑血管病史(6个月以上)并经CT或MR证实为缺血性或者出血性卒中;

3.肌力三级及以下,且满足其中至少一项后遗症状(构音障碍、吞咽障碍、失语、血管性痴呆)。

十三、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相关诊疗资料。如仅提供门诊病历,则门诊病历≥2次。

2.有蛛网膜下腔出血病史(6个月以上)并经CT或MRI、腰穿等辅助检查证实;

3.存在瘫痪(肌力三级及以下),和满足其中至少一项后遗症状(共济失调、二便失禁、痴呆、意识障碍等)。

十四、自身免疫性肝病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完整住院病历或(三次及以上)门诊就诊记录。

2.符合(一)或(二)或(三):

(一)自身免疫性肝炎(AIH)

符合下列各项:(1)血清氨基转移酶水平>3 ×ULN;(2)γ-球蛋白或IgG>1.5 xULN;(3)血清自身抗体:抗核抗体(ANA)阳性,或伴抗平滑肌抗体(ASMA)、抗肝肾微粒体抗体(LMK1)、抗肝细胞溶质抗原(LC-1)抗体阳性;(4)肝组织学见中重度界面性炎及汇管区淋巴-浆细胞浸润,或并发肝细胞玫瑰花环样改变和淋巴细胞穿入现象;(5)排除病毒性、遗传性、代谢性、胆汁淤积性及药物损伤性肝病。

(二)原发性胆汁性胆管炎(PBC)

符合下列两项及以上:

(1)存在胆汁淤积的生化证据(ALP、GGT异常),且影像学检查排除肝外或肝内大胆管梗阻;(2)抗线粒体抗体(AMAs)/AMA-M2 阳性,或其他PBC特异性自身抗体(抗gp 210抗体、抗sp 100抗体)阳性;(3)肝组织病理学有非化脓性破坏性胆管炎和小胆管破坏。

(三)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PSC)

符合下列各项:

(1)胆管成像具备PSC典型特征;(2)胆汁淤积的临床表现及生物化学改变(ALP、GGT异常);(3)炎症性肠病(IBD)临床或组织学证据;(4)典型PSC肝脏组织学改变;(5)除外其他因素引起继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十五、肝硬化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完整住院病历或(三次及以上)门诊就诊记录。

2.符合下列(1)(2)项或第(1)(3)项,第(4)(5)项作为参考指标:

(1)具有慢性肝功能受损的临床特点(症状、体征、化验检查等);

(2)具有门脉高压的客观证据(食管胃底静脉曲张、脾功能亢进症、腹水等);

(3)肝组织病理学检查具有肝硬化特征(如假小叶和再生结节生成);

(4)病史:多种原因长期导致的肝损伤:如病毒性肝炎、酒精性肝病、代谢性肝病、免疫性肝病、遗传性肝病等;

(5)影像学检查(B超、CT、MRI、瞬时弹性成像等)具有肝硬化的征象。

十六、类风湿性关节炎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完整住院病历或历次(三次及以上)门诊就诊记录。

2.符合下列各项:

(1)符合1987年ACR类风湿关节炎分类标准或2010年ACR/EULAR分类标准;

(2)辅助材料应包括:ESR、CRP、RF和ACPA等实验室检查以及超声、核磁或X线等影像学检查支持类风湿关节炎所致关节炎和/或RA相关系统损害证据。

十七、系统性红斑狼疮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完整住院病历或历次(三次及以上)门诊就诊记录。

2.符合下列各项:

(1)符合2012年SLICC SLE分类标准或2019 ACR/EULAR标准;

(2)辅助材料应包括:血尿常规、生化指标、相关免疫学、影像学检查等支持系统性红斑狼疮所致相关系统损害证据。

十八、慢性肾功能衰竭

1.慢性肾功能衰竭(未达到透析程度),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相关病历资料。如仅提供门诊病历,则门诊病历≥3次。   

2.符合下列各项:

(1)慢性肾脏病病史≥3个月;或慢性肾脏病病史<3个月,符合以下指标之一:①双肾萎缩长径均<9.2cm;②肾活检病理证实为IgA肾病、膜性肾病、膜增生性肾炎、慢性间质性肾炎等慢性肾脏病;

(2)肾功能异常:血肌酐133 µmol/L-707 µmol/L或eGFR应用CKD-EPI公式计算10 mL/min-60 mL/min。


第二部分  门诊特殊病(11种)

一、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住院或门诊病历中与申报病种相关的检查化验结果(需有恶性肿瘤放化疗方案、或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方案,或恶性肿瘤靶向药治疗方案)。

2.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1)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结果,并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诊断标准;

(2)①拟诊原发性肝癌,因病情或身体情况不能取得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诊断的患者,根据甲胎蛋白、影像学检查,结合患者病史及临床表现,依据指南可作出认定。②除原发性肝癌以外的恶性肿瘤,因病情或身体情况不能取得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诊断的患者,需医疗机构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签署诊断证明书和病情说明,或提供医疗机构多学科团队(MDT)讨论记录(MDT成员中应包含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肿瘤相关专科医师)。根据相关病史资料,并针对提供的影像学资料(B超、CT、MRI、X片等)、肿瘤标记物资料等进行认定;

(3)结合血液学检查、骨髓检查、分子学检查、染色体检查报告等,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血液系统恶性肿瘤的诊断标准。

二、白血病门诊治疗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中与申报病种相关的检查化验结果。

2.符合下列各项:

(1)有明确的各种类型白血病诊断证明,三年以内病历、就诊用药资料;

(2)具备血象、骨髓象、免疫学检查等诊断白血病的实验室检查材料;

(3)经门诊或住院治疗、放化疗后病情未治愈,仍需门诊强化治疗,或间歇期后继续化疗,鞘内注射、放疗者。

三、再生障碍性贫血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病历或门诊就诊记录及门诊诊断证明。

2.符合下列各项:

(1)全血细胞减少(或1至2系减少),淋巴细胞比例增高;

(2)骨髓多部位穿刺,至少一个部位显示增生减低或重度减低,造血细胞减少,巨核细胞明显减少或缺如,非造血比例增高;

(3)骨髓活检增生减低,造血组织减少,脂肪细胞或非造血细胞增多,网硬蛋白不增加,无异常细胞;

(4)除外其他原因引起的全血细胞减少。

四、血友病

1.三级医疗机构相关病史诊断证明资料。必须提供住院病历。

2.符合下列各项:

(1)血小板计数正常、凝血酶原时间(PT)正常、凝血酶时间(TT)正常、出血时间正常;

(2)重型血友病患者激活的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延长,轻型血友病患者APTT仅轻度延长或正常;

(3)符合FⅧ活性(FⅧ:C)、FⅨ活性(FⅨ:C)以及血管性血友病因子抗原(VWF:Ag)的相关测定。血友病A患者FⅧ:C减低或缺乏,VWF:Ag正常,FⅧ:C/VWF:Ag明显降低。血友病B患者FⅨ:C减低或缺乏;

(4)抑制物检测、基因检测等其他辅助诊断措施,依据临床标准。

五、肺动脉高压

1.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及与申报病种相关的检查化验结果。

2.符合下列第(1)项和第(4)项,同时符合第(2)(3)项中任意一项:

(1)在海平面,静息状态下,右心导管检查测量,平均肺动脉压(mPAP)≥25mmHg,且肺动脉契压(PAWP)≤15mmHg及肺血管阻力(PVR)>3Wood单位。

(2)超声心动图检查:三尖瓣反流速度>3.4m/s或肺动脉收缩压(sPAP)≥40mmHg。

(3)超声心动图检查:2.8m/s<三尖瓣反流速度≤3.4m/s,且下列三个超声征像至少满足两个:①右室左室内径比例>1;②肺动脉直径>25mm;③下腔静脉直径>21mm,吸气时塌陷(深吸气时塌陷率<50%或平静吸气时塌陷率<20%)。

(4)排除其他3类肺动脉高压疾病:①左心疾病所致肺动脉高压;②呼吸系统疾病和(或)低氧所致肺动脉高压; ③未明和(或)多因素所致肺动脉高压。

六、透析

1.慢性肾功能衰竭(达到透析程度),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相关病历资料(有透析记录的病历复印件)。 如仅提供门诊病历,则门诊病历≥2次。

2.符合以下慢性肾衰竭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标准之一:

(1)严重肾功能受损:血肌酐>707 µmol/L,或血尿素氮>28.6 mmol/L,或eGFR<10 mL/min(糖尿病肾脏病eGFR<15 mL/min);

(2)严重水潴留症状或体征:高度水肿、充血性心力衰竭等;

(3)严重电解质、酸碱失衡:血钾≥6.5 mmol/L;代谢性酸中毒HCO₃⁻<13 mmol/L或动脉血PH<7.2;

(4)明显尿毒症症状,经非透析治疗不缓解;

(5)肾移植后急性排异导致肾衰竭或慢性排异导致移植肾失功。

七、肝移植抗排异治疗

1.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及与申报病种相关的检查化验结果。

2.有明确的肝移植手术史,目前已经进行抗排异治疗。

八、肾移植抗排异治疗

1.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及与申报病种相关的检查化验结果。

2.有明确的肾移植手术史,目前已经进行抗排异治疗。

九、肺移植抗排异治疗

1.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及与申报病种相关的检查化验结果。

2.有明确的肺移植手术史,目前已经进行抗排异治疗。

十、心移植抗排异治疗

1.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及与申报病种相关的检查化验结果。

2.有明确的心移植手术史,目前已经进行抗排异治疗。

十一、苯丙酮尿症

同时符合下列各项:

1.新生儿血苯丙氨酸浓度持续>12 μmol/L和/或血苯丙氨酸(Phe )与酪氨酸(Tyr )比值(Phe/Tyr )增高,统称为高苯丙氨酸血症(HPA),需要串联质谱报告单;

2.所有高苯丙氨酸血症者均应进行尿蝶吟谱分析、血二氢蝶呢还原酶(DHPR)活性测定,以鉴别苯丙氨酸羟化酶(PAH)缺乏症和四氢生物蝶吟(BH4)缺乏症。需要提供尿蝶呤谱及红细胞二氢喋呤还原酶活性(DHPR)分析报告;

3.苯丙酮尿症:排除BH4缺乏症后,血Phe浓度持续>360μmol/L(>6 mg/dl)两次以上者为PKU,均应当给予低苯丙氨酸饮食治疗,需要提供化验单;

4.三甲医院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书。


备注:参保人员申请认定时,提交的住院病历(包括病案首页、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单、相关病种手术记录、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医嘱单)须加盖就诊医疗机构病案专用章,门诊就诊记录、相关诊断证明等须加盖就诊医疗机构管理部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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