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唐山市第十二届委员会
关于刘海峰等同志职务任免的决定
(2021年1月29日政协唐山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经中共唐山市委研究同意,根据《政协章程》有关规定,经市政协十二届十六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决定:
刘海峰同志任市政协办公室主任,不再担任市政协研究室主任职务;
张芳同志任市政协研究室主任;
阎磊同志任市政协教科卫体委员会主任,不再担任市政协副秘书长职务;
黄杰同志任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主任,不再担任市政协副秘书长职务;
解桂林同志任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
米广峰同志任市政协副秘书长;
李长远同志不再担任市政协办公室主任职务;
李志安同志不再担任市政协常委和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职务,退休;
李铁柱同志不再担任市政协常委职务,退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