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号)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的决定》已经2022年5月26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5月26日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的决定
(2022年5月26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唐山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提请废止〈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的议案》。会议认为,2010年12月22日公布实施的《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规范和加强我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加大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切实提升了平安唐山法治唐山建设能力和水平。但随着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发生变化,该《决定》多款内容与目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工作实际不相符合,且部分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上位法规定不一致。2021年,中共中央及省、市委相继就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出台了新的文件,规定全面具体,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我市《决定》已无修改必要,决定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