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正式实施
确保预售房资金专款用于项目建设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 (记者 单宇 通讯员 牟静)记者自市住建局获悉,作为我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唐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3月20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办法》实施后,由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的监管机构通过与开发企业、银行建立三方预售资金账户监管系统,将购房款纳入监管体系,确保开发企业将预售资金专款用于项目建设,有效避免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延期交房等问题的发生,进一步维护建筑企业、农民工和购房者权益。此外,《办法》实施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均纳入监管范围,对用于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材料购置、配套建设等相关建设的资金进行重点监管。按照工程建设层达到规划设计层数三分之一、一半、主体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初始登记5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2016年重点监管额度标准为:砖混结构住宅1600元/平方米,钢混结构住宅1至6层2680元/平方米,6至18层2900元/平方米,18层以上30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非住宅1600元/平方米,钢混结构非住宅6层以下2280元/平方米,6层以上3280元/平方米。
购房者在购买3月20日后批准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时,不仅要看“五证”是否齐全,还要重点关注“五证”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标注的监管银行账户和监管账号,确保购房款打入该监管账号后,再与开发企业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也应包括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监管账户事项。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