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唐山市公安交警九大队民警在京哈高速唐山北入口检查站查获一起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 当晚22时许,交警九大队民警在盘查一辆出租车时,发现驾驶人身上有很浓的酒味。 通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该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为4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该驾驶人被处以5000元罚款,拘留15日,并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考取驾驶证。
交警部门提醒驾驶人,不要心存侥幸,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及其他各项法律法规,文明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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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处10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1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行政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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