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多名醉驾司机被判刑|其中一司机血液酒精含量达337.7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16-5-27 22:21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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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5月1日,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施行,醉酒驾驶正式入刑。醉驾入刑,不仅让贪杯的驾驶人受到法律的惩罚,更为更多的驾驶人敲响警钟。时至今日,酒驾、醉驾的危害已深入人心,但仍有部分驾驶人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昨天,唐山晚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今年以来,全市法院系统对多名醉驾人员进行了一审宣判。男子醉驾摩托出事故 受伤又获刑  今年2月份,丰润法院对王某危险驾驶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5日13时50分许,王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丰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丰润区泉河头镇白各庄庆双渔具店前时,后方同向董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与王某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王某受伤。经血液酒精检测,王某血液检材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48.3mg/100ml。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董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王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路遇交警盘查 醉驾露馅获刑
  一驾驶人醉酒驾车上路,途中遇到交警盘查,经检测,其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开平法院对该驾驶人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5日15时49分许,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开平区新苑路新城道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9mg/100ml。
  法院认为,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超过醉酒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唐某的社会考察结果、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决定对唐某适用缓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唐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他的血液酒精检测数值达337.7mg/100ml
  一男子醉酒驾车撞伤行人,经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竟达到337.7mg/100ml。开平法院依法对醉驾人员王某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9日21时许,王某醉酒驾驶小型面包车在开平区南环道五街处由东向西行驶时,将步行的毛某撞伤(伤情未鉴定)。经检测,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37.7mg/100ml。经认定,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害人的亲属报警,王某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并向交警如实供述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王某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对王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发生致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王某在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到来,并如实供述肇事经过,可认定为自首成立,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其犯罪行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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