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有些人总想不劳而获。近日,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盗窃转化刑事案件。被告人崔某入户窃得8元钱,却因暴力反抗抓捕被判十年有期徒刑。被告人为其罪行付出了应有的代价,案件也留给我们许多思考。 案情回放 被告人崔某、张某经过预谋,于2015年底某日凌晨1时进入被害人张某某、郑某夫妇的屋内盗窃,窃得人民币8元。在行窃过程中,二被告人被回家的张某某、郑某夫妇发现。在郑某将院门关上、张某某到屋内寻找时,崔某对张某某拳打脚踢并向院门方向逃跑,张某某追上崔某,二人扭打起来。崔某用脚踹张某某,后张某某用木棍将其制服。被告人张某未参与打斗,其按照张某某要求趴在地上等候警察到场。另查明,被告人崔某2005年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刑满释放。 审理结果 路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以侵害财产为目的,进入被害人居住的封闭的院落进行盗窃,在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在院落内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故对被告人崔某应当按照抢劫罪予以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可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与崔某共同预谋并实施入户盗窃行为,其未实施暴力行为且对被告人崔某的暴力行为没有共同犯意,也未对崔某的暴力行为提供帮助,不应以抢劫共犯论处,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犯抢劫罪,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崔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 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被告人崔某已经移送执行。 法官释法 盗窃8元,获刑10年,原因何在?本案犯罪数额虽小,但侵犯的法益却是我们每个人都极为珍视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崔某盗窃所得8元,并未达到2000元的盗窃起刑标准,但法律明确规定入户盗窃即构成犯罪,不论数额多少。究其法理,根源在于刑法保护法益的重要性。家是人们的避风港,但入户盗窃使得避风港处于不设防状态,带给人们极大的不安全感。同时入户盗窃极有可能演变为伤害、杀人等暴力犯罪,不仅给被害人财产造成损失,更给被害人生命安全带来巨大的潜在威胁,这也是人们对入户盗窃深恶痛绝的原因所在。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正是抢劫罪。本案中,崔某的行为属于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为典型的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相较于被告人崔某,被告人张某入户盗窃后并未抗拒抓捕,而是主动等待警察到来,故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同时张某与崔某只是共谋盗窃,抢劫已经超出其共同犯意,故不能以共同犯罪理论中的“部分行为,全部责任”追究张某抢劫罪的刑事责任,故张某获得了较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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