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医疗保险事业局获悉,2016年度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将于7月份进行上调,市直各参保单位职工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13890元,最低不低于2778元。
从市医保中心获悉,我市每年核准一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该基数主要是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制定依据,与去年相比,今年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都有所提高。而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基数的提高,对普通参保职工而言,就体现在医保账户里的钱增加了。具体相关政策如下:
一、个人缴费基数
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30元。在职职工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最高不超过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3890元;最低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778元。
对退休人员来说,基本医疗保险已达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按2015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本人养老金作为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2015年1月1日前办理“在职转退休”的,按2015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本人养老金作为缴费基数;2015年1月1日后办理“在职转退休”的,执行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在职时的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二、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的核定
(一)单位缴费基数的核定
单位缴费基数=在职人员缴费基数之和+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之和。
(二)在职人员个人缴费基数的核定
1.县(市)区机关(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2015年12月的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生活补贴+工作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月平均额为缴费基数;
2.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以2015年12月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2014年12月份基本工资月平均额为缴费基数;
3.尚未实行绩效工资的市、区事业单位:以2015年度统计口径工资总额月平均数计算。
(三)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基数的核定
1.基本医疗保险已达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以2015年12月的退休金+退休人员补贴+个人帐户月加发额为缴费基数。
2.基本医疗保险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2015年1月1日前办理“在职转退休”的,以2015年12月的退休金+退休人员补贴+个人账户月加发额为缴费基数;2015年1月1日后办理“在职转退休”的,执行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在职时的缴费基数。
三、中央、省属单位和各类企业缴费基数的核定
(一)单位缴费基数的核定
单位缴费基数=2015年度单位月均职工工资总额与2015年末已参保的在职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的较大者+(或-)2016年增加(或减少)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和+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之和。
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单位直接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即扣除一孩补贴、夏季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后的各种收入之和,同时可将借调、返聘等医保关系不在本单位且已参加职工医保人员的工资从工资总额中剔除。
(二)在职人员个人缴费基数的核定
1.中央、省属单位和各类企业:以2015年度个人工资总额月平均数为缴费基数;
2.特困企业(纳入市财政补贴的特困企业、以行政主管部门“捆绑打包”形式参保的区属困难企业):以 2015年度唐山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尚未按破产办法缴费的破产企业:以2015年度唐山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4.其他情况:
(1)停薪留职等收入无法核实的人员:以2015年度唐山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2)公益岗位协理人员和劳动保障协理员:以2015年度唐山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三)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基数的核定
1.中央、省属机关事业单位:
(1)基本医疗保险已达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以2015年12月的退休金+退休人员补贴+个人账户月加发额为缴费基数。
(2)基本医疗保险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2015年1月1日前办理“在职转退休”的,以2015年12月的退休金+退休人员补贴+个人账户月加发额为缴费基数;2015年1月1日后办理“在职转退休”的,执行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在职时的缴费基数。
2.各类企业:
(1)基本医疗保险已达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以2015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本人养老金为缴费基数。
(2)基本医疗保险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2015年1月1日前办理“在职转退休”的,以2015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本人养老金为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执行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在职时的缴费基数。
四、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之和。
核准工作由7月份开始,各参保单位应及时申报办理,逾期责任自负。 8月份执行核定后的缴费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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