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2016年 第7号) 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边友利等28人:
你机动车驾驶证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依法扣留后,超过15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支队已依法作出吊销你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我支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唐山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201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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