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露天非金属矿山环境深度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降低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62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全市露天非金属矿山开展环境深度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唐山市露天矿山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唐政函[2013]128号)的规定通过市级验收的147家露天非金属矿山,要于2016年9月23日起全部停产,严格按照《唐山市露天非金属矿山环境深度整治实施方案》(唐政字[2016]94号)规定的整治标准开展环境深度整治。整治完成后,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报市环保局组织开展市级验收,通过市级验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合法有效,并经市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2016年12月31日前所在县(市)区政府未向市环保局提交市级验收申请的露天非金属矿山,以及2017年5月31日前未通过市级验收的露天非金属矿山,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依法予以关闭。
三、在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上述参与环境深度整治的矿山之间可以进行整合重组,其他已关闭取缔露天非金属矿山暂停开展整合重组(本《通告》下发前市政府已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审查的除外)。
四、上述参与环境深度整治的矿山,在深度整治期间,国土资源部门暂缓审批其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露天非金属矿山未经市级验收通过和市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且相关证照未实现合法有效,擅自恢复生产的,一律取消整治资格,按非法采矿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五、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运输砂石料重型货车的检查力度,依法严格查处超限超载运输、未采取全封闭箱式运输、尾气排放不达标、年度检验不合格等各类非法违法运输行为。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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