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中心区外环线以内禁止燃油渣土运输车行驶的通告唐政通字〔2016〕18号
为有效控制燃油渣土运输车超标排放和飘洒遗漏等问题,减少空气污染,持续改善市中心区空气环境质量,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中心区部分道路实施禁止载货汽车通行措施的通告》(唐政通字〔2016〕6号),市政府决定在市中心区外环线以内禁止燃油渣土运输车行驶。现通告如下:一、自2017年1月1日起,禁止燃油渣土运输车(含外地车)在市中心区外环线以内(大庆道(不含)—开越路(不含)—南湖大道(不含)—唐安路(不含)合围的内部区域内)行驶。二、使用全封闭式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渣土运输专用车辆的企业或个人,在取得城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发放的渣土运输专用车辆有关手续后方可在市中心区外环线以内从事渣土运输。三、城管部门负责督导渣土运输企业按照本《通告》要求在市中心区外环线以内从事渣土运输,依法对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渣土运输的行为进行处罚。四、公安交管部门对未取得交通运输、城管部门发放的有关手续的渣土运输车,不予办理在市中心区外环线以内的通行证,依法对无通行证行驶的渣土运输车予以处罚。五、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未取得道路运输证或已取得道路运输证擅自改装渣土运输车的行为进行查处。六、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渣土运输车的尾气检测,对不符合尾气排放标准的车辆依法进行处罚。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