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唐山市2016年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经唐山市人民政府同意正式印发。
《措施》指出,坚持控制总量与达标排放相结合,在保发展的前提下,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常态化。错峰停产实施时间为: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小编梳理了一下近20天来,唐山市政府发布的20条通知公告,其中有15条都是和环保有关!
政令密度之大,可见政府环保治污决心之强,而这其中大多数都提到了钢企限停产。
《中国冶金报》、中国钢铁新闻网记者仔细阅读了该《措施》,提醒以下涉及钢铁及相关产业的企业要注意啦! 钢铁行业2016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未完成湿法脱硫烟气湿电除尘深度净化治理的烧结机(竖炉)减少污染物排放50%;有多台烧结机(竖炉)的企业按比例停产相关设备,只有一台烧结机(竖炉)的采取间断生产、停产的方式减排污染物,不得采用减少生产负荷、调节产量、降低步速等方式代替限产。2017年1月1日起,未完成湿法脱硫烟气湿电除尘深度净化治理的烧结机(竖炉)全部停产治理,已完成治理的视情况采取限产措施。
轧钢行业按照《关于对独立轧钢企业实施环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唐政函〔2013〕139号)完成煤气发生炉整治任务的或使用天然气、管道煤气等清洁能源的轧钢企业可正常生产,但要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未完成煤气发生炉整治任务的轧钢企业,停止排放污染物。
非供暖燃煤锅炉未完成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并通过达标验收的,全部停止使用。
铸造行业 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的企业,原则上于2017年1月1日至2月28日停产,其他企业于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停产。
焦化行业 2016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未完成脱硫、脱硝治理任务的焦化企业装煤、出焦时间全部延长至36小时;2017年1月1日起,未完成脱硫、脱硝治理任务的焦化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装煤、出焦时间全部延长至48小时。
露天矿山企业停产治理 按照《唐山市露天非金属矿山环境深度整治实施方案》(唐政字〔2016〕94号)要求,露天非金属矿山停产开展环境深度整治。
未按照《关于京津冀地区及主要传输通道城市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2016〕102号)、《河北省焦化行业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冀气领办〔2016〕2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京津冀周边及通道城市高架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6〕404号)、《关于全面强化全省钢铁行业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6〕109号)要求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及验收任务的,2017年1月1日起,该设备停止排放污染物。 此外,《措施》要求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专项检查,对关停后擅自恢复使用的或者改用清洁能源后再次使用燃煤的,收缴财政奖补资金,并依法严厉处罚。严格煤质管控,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煤质管控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行为。 为了保证《措施》得到贯彻执行,唐山市人民政府提出了以下3点工作要求:一是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二是要严格环境监管执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开展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执法专项行动,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各类强化措施不落实、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由工信部门牵头,环保部门参加,督导重点行业错峰停产落实情况。环保部门在线监控数据平台实行24小时值守,发现数据超标或不正常第一时间查处。三是要加强考核问责。将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强化措施不落实、重点任务完不成的实行大气污染防治“一票否决”,禁止评先评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2016年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8日
唐山市2016年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
为做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环保部《关于扎实做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2016〕101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实施方案(2016-2017年)》(冀气领办〔2016〕71号)、省大气办《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令》(〔2016〕第1号)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强化措施。
一、总体要求 坚持控制总量与达标排放相结合,在保发展的前提下,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常态化;加强污染源监管,实现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单位停产停业;严格控制散煤污染,实行机动车限行,全面加强重点领域污染联防联控,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切实减排削峰,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促进空气质量持续好转。
二、实施时间 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
三、强化措施 1、重点行业实行错峰停产。 ①水泥行业。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等任务且达标排放的水泥企业外,其他水泥企业全部停产。 ②铸造行业。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的企业,原则上于2017年1月1日至2月28日停产,其他企业于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停产。 ③煤电行业。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煤电机组,在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停产。 ④钢铁行业。2016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未完成湿法脱硫烟气湿电除尘深度净化治理的烧结机(竖炉)减少污染物排放50%;有多台烧结机(竖炉)的企业按比例停产相关设备,只有一台烧结机(竖炉)的采取间断生产、停产的方式减排污染物,不得采用减少生产负荷、调节产量、降低步速等方式代替限产。2017年1月1日起,未完成湿法脱硫烟气湿电除尘深度净化治理的烧结机(竖炉)全部停产治理,已完成治理的视情况采取限产措施。 ⑤焦化行业。2016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未完成脱硫、脱硝治理任务的焦化企业装煤、出焦时间全部延长至36小时;2017年1月1日起,未完成脱硫、脱硝治理任务的焦化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装煤、出焦时间全部延长至48小时。 ⑥涉及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工序。2016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未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任务的涉及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工序减少污染物排放50%;2017年1月1日起,未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任务的涉及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工序,全部停产治理。 ⑦轧钢行业。按照《关于对独立轧钢企业实施环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唐政函〔2013〕139号)完成煤气发生炉整治任务的或使用天然气、管道煤气等清洁能源的轧钢企业可正常生产,但要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未完成煤气发生炉整治任务的轧钢企业,停止排放污染物。 ⑧非供暖燃煤锅炉。未完成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并通过达标验收的,全部停止使用。 ⑨钢铁、焦化及其它高架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未按照《关于京津冀地区及主要传输通道城市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2016〕102号)、《河北省焦化行业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冀气领办〔2016〕2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京津冀周边及通道城市高架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6〕404号)、《关于全面强化全省钢铁行业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6〕109号)要求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及验收任务的,2017年1月1日起,该设备停止排放污染物。 2、实行机动车限行。 ①非营运小型汽车。自2016年11月23日至2017年3月15日,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每天7时至19时,在全市辖区内实行非营运小型汽车车牌尾号每天限行两个号码(限行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②五轴及以上货车。自2016年11月23日至2017年3月15日,全天24小时,全市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除外)五轴及以上货车每天按两个尾号限行。具体实施办法为:把车牌尾号分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五组,当日期尾数与某组车牌某一尾号相同时,该组车牌车辆限行。如每月1日、6日、11日、16日、21日、26日,车牌尾号为1和6的车辆禁行,以此类推。31日不限行。对由牵引车和半挂车组成的五轴及以上货车,车牌以牵引车车牌为准。 详细限行规定市政府将另发《通告》。 3、严控散煤污染。加大散煤压减替代工作力度,到2016年12月底前压减替代散煤141万吨,其中城市区域散煤压减替代8万吨,农村地区压减替代散煤133万吨。加快燃煤锅炉整治,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年度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关停任务,全部发挥环境效益。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专项检查,对关停后擅自恢复使用的或者改用清洁能源后再次使用燃煤的,收缴财政奖补资金,并依法严厉处罚。严格煤质管控,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煤质管控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行为。 4、强化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严格执行《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新15条标准》,强化渣土挖、堆、运全程监控,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施工工地裸露土壤采取覆盖、遮蔽等降尘措施,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产治理。 5、露天矿山企业停产治理。按照《唐山市露天非金属矿山环境深度整治实施方案》(唐政字〔2016〕94号)要求,露天非金属矿山停产开展环境深度整治。 6、强化禁烧、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按照《唐山市秸秆垃圾禁烧管理办法(暂行)》(唐政发〔2016〕4号)、市政府《关于促进城市建成区文明祭扫工作的意见》(唐政字〔2016〕62号)要求,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要求,全面加强秸秆、垃圾、树叶、杂草等禁烧和建成区文明祭扫工作。公安部门要抓紧牵头制定烟花爆竹禁放管理规定,减少烟花爆竹污染。 7、强化餐饮业油烟治理。对有审批手续但无油烟净化设施或不能达标排放污染物的餐饮饭店和烧烤门店停止排放污染物,对无审批手续的予以关停取缔。 四、工作要求 1、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立即行动,严密组织,认真落实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强化措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制定具体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具体时限和责任人,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要强化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乡镇(街道)、村(社区)加强巡查,做到对强化措施不落实、污染环境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将落实重点行业错峰生产调控措施的方案(含企业、装备清单),于2016年11月25日前分别报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各相关企业在错峰停产期间,要认真研究制定停产安全保障方案,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纠,强化应急值守,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严格环境监管执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开展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执法专项行动,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各类强化措施不落实、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由工信部门牵头,环保部门参加,督导重点行业错峰停产落实情况。环保部门在线监控数据平台实行24小时值守,发现数据超标或不正常第一时间查处。公安部门加强机动车限行管理,对未按照要求限行的车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质监、工商、环保部门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行为。住建、城管部门加强对各类工地、渣土运输的扬尘治理监管,对达不到《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新15条标准》要求的,一律依法停工整治。环保、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各类污染环境违法行为。要全方位、大力度、多视角宣传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及时曝光环境违法问题,公开“12369”环境污染举报电话,鼓励和引导公众举报污染大气行为。 3、加强考核问责。将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强化措施不落实、重点任务完不成的实行大气污染防治“一票否决”,禁止评先评优。市直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日报、周报工作制度,对负责牵头督导的工作任务加强调度,每周排名通报。市政府督查室和市大气办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督导各县(市)区、各部门强化措施落实情况。监察部门要对未按要求落实有关措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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