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唐山一名9岁的小学生黄东柏(化名)在学校被同学踹了一脚受了伤,一年多来无法正常上课,目前仍在唐山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
事件发生后,对于校方有没有及时通知双方家长等问题,受害方和校方各执一词。目前,当地教育局已经介入调查,并参与协调。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周富胜律师表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事发时间和地点说法不一致12月6日,黄东柏的母亲朱春燕告诉澎湃新闻,儿子黄东柏是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唐家庄第四小学五(2)班的学生,一年前的12月4日,他上午课间被同学崔洋华出脚伤害,造成半月板、韧带等软组织受损。中午放学是孩子爷爷把他背回家的。到家后,孩子喊腿疼,朱春燕给儿子的班主任孙廷芳打了电话要求联系对方家长。崔洋华家长随即和朱春燕一起把黄东柏送到了附近的唐山市第三医院。
朱春燕说,因为孩子年龄小,医生不推荐做手术,建议保守治疗。10月19日,朱春燕向校方索要事件证明。这份显示为事发当天由班主任孙廷芳手写的事件说明却对这一事件另有一番说法。说明显示,事发当天下午第一节后的课间休息,黄东柏被踢到腿窝后跪倒在便池旁,班主任马上打电话分别通知了双方家长,随后双方家长一起把孩子送医。校长孙洁表示,班主任事后的汇报始终反映的就是手写说明中的情况。朱春燕表示,她曾向学校要求回看监控,对方称录像资料早已丢失。孙洁承认,校方也没有人回看过相关的监控画面。她向澎湃新闻表示,2015年12月8日,学校曾出面调解,才有了崔洋华家支付医药费和补习费的结果,当时事情处理三方都没有异议,因此“没有必要再看录像了”。但黄东柏的伤情迟迟未愈。2016年2月和8月底,黄东柏先后到唐山市第二医院和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康复医学中心就诊,医生都建议其控制活动量。朱春燕说,其间儿子曾两次试图复学,但都因伤情无法继续;9月初,伤人方家长提出不愿再继续支付医药费,而是希望通过法律诉讼获得明确的责任认定。近日,澎湃新闻电话联系到崔洋华母亲,她不愿多说,只称家里已经负担赔偿了10000多元的费用。12月20日,唐山市第二医院主治医师苗大夫告诉澎湃新闻,经过一年治疗,孩子已能平地行走,但“肌力还很弱,仍需至少一个多月的康复期。”《河北省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的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提及,发生学生伤害事件,学校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果断处置,以最快的速度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进行救护。同时应采取有力措施保全相关证据。朱春燕认为该事件中,校方既没有保存监控证据,也没有协调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存在失职。孙洁表示,自己也不清楚在这件事中,学校是否有责任,又如何界定,“如果校方、班主任、校长有责任,该承担什么责任,我不会逃避。如果家长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事,学校可以作为第二被告。”
律师:可从三方面界定校方责任2016年11月,朱春燕曾就此事咨询法律界人士,却没有尝试通过诉讼来解决此事。“法院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证据不清或不足,很难打赢,诉讼时间相对也会很长。”朱春燕说,截至目前,除了对方付出的8000多元医药费外,家里垫付的约有15000元。孙洁表示,12月15日,区教育局、司法局和学校针对朱春燕提出的30000元赔偿通过司法手段进行调解,医药费问题已经解决。20日,唐山市古冶区教育局初教科张立君副科长也对澎湃新闻表示,教育局已经介入调查此事,参与协调并已有成果。然而,朱春燕心里还有另一道坎。“到现在没一个人说句道歉的话。”她希望校长孙洁和崔洋华家公开道歉并还原事件发生的真相。在该事件中,校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20日,曾遭遇过类似案例的胡光律师事务所周富胜律师向澎湃新闻表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同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中也指出,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校内发生的侵权事故中,主要从学校在安全教育、日常管理以及及时处理三方面是否尽到责任来判断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周富胜说,在该事件中,除了肇事方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外,还需了解学校平时是否进行安全教育?是否专门安排教师进行课间监护?事故发生后是否及时调查并通知家长,救助孩子及时就医?根据规定,对于10岁以下的学生,学校须主动证明校方在以上三方面没有过错才能免除责任,而10岁以上,则需要受害人来举证指出校方的失职,随后才可要求校方承担一部分责任。上海律协教育体育委员会成员许江晖律师表示,目前在政府部门介入下,在经济层面协调后,达成的共识和谅解是好的结果。此外,学校和肇事方也可以通过慰问金以及拜访的方式满足受害方在的感情层面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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