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唐政通字〔2016〕22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决定在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每年农历除夕6时至次日(正月初一)1时,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6时至22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当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及以上预警应急响应时,所有时间段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科研单位、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繁华街道、影剧院、公园、体育场馆、名胜古迹、旅游景点;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电力、通信线路附近。
三、市民燃放的烟花爆竹必须从经安监部门批准的烟花爆竹零售点购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中规定的由专业人员燃放的A级、B级(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组织落实的责任主体,要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和有关部门力量,大力宣传贯彻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引导广大市民安全有序燃放烟花爆竹,对不听制止的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的行为。安监、工商、交通、供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六、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燃放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和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市公安局)、12350(市安全监管局)。
七、其他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要参照本《通告》制定本区域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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