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决定在我区实行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每年农历除夕6时至次日(正月初一)1时,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6时至22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当区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及以上预警应急响应时,所有时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科研单位、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安全保护区内; (三)繁华街道、影剧院、公园、体育场馆、名胜古迹、旅游景点;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电力、通信线路附近。
三、群众燃放的烟花爆竹必须从经安监部门批准的烟花爆竹零售点购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中规定的由专业人员燃放的A级、B级(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各乡镇、街道是本辖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组织落实的责任主体,要组织各村居和有关力量,大力宣传贯彻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引导广大群众安全有序燃放烟花爆竹,对不听制止的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区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的行为。区安监、市场监管、交运、供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六、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和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区公安分局)、5127006(区安监局)。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0日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丰政通字〔2017〕1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以及《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唐政通字〔2016〕22号)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实行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每年农历除夕6时至次日(正月初一)1时,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6时至22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当区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及以上预警应急响应时,所有时间段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医疗机构、敬老院、图书馆、档案馆等单位; (二)火车站、汽车站及各公交站点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繁华街道、影剧院、公园、体育场馆、运河唐人街景区; (四)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单位,电力、通信线路附近。
三、居民燃放的烟花爆竹必须从经安监部门批准的烟花爆竹零售点购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中规定的由专业人员燃放的A级、B级(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各乡镇政府、胥各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组织落实的责任主体,要组织村居(社区)和相关部门力量,大力宣传贯彻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引导居民安全有序燃放烟花爆竹,对不听从制止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区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的行为。区安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供销总社等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六、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和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区公安局)、8285763(区安监局)。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
201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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