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月17日)唐山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和广大群众,通报公安机关组织开展烟花爆竹清查整治行动情况,重申市政府发布的《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内容,阐明公安机关对烟花爆竹严管、严治、严控、严查以及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立场,表明坚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决心,从而达到广而告之、家喻户晓的宣传效果,形成规范合法、打击非法良好治安态势,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安全、祥和的春节。
▲发布会现场
严查严惩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我市丰润烟花爆竹爆炸案发生后,我局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精神,将剔除烟花爆竹安全隐患作为头等大事,全警动员,全警参战,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迅速在全市部署开展了烟花爆竹清查整治行动,向各类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活动发起强大攻势。对此次行动,各级公安机关领导高度重视,副市长、公安局长黄三平同志就清查整治行动,多次听汇报、作指示、提要求。市公安局主管领导先后5次召集专题会议,调度部署,推进落实,实施面对面地督导检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和各公安分县局做好打大仗的思想准备,细化打硬仗的方法措施,压实打胜仗的目标责任,各级领导靠前指挥,一线作战;广大参战公安民警夙兴夜寐,连续奋战,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宣传攻势和“地毯式”的清查整治,全力清查收缴超标、非法、伪劣烟花爆竹产品,全力查剿非法制贩、存储烟花爆竹黑窝点、黑市场,严查严惩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打击行动战果显著、捷报频传。
▲滦县警方清点收缴的烟花爆竹
▲滦县警方对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进行查封
效果显著,捷报频传截至目前,全市公安机关共清查出租房屋12.33万户,流动人口44.83万人,发放宣传材料13.5万份;侦办刑事案件5起,刑事拘留13人;查处治安案件120起,处理违法犯罪人员136人,其中拘留121人,罚款13人,警告2人;抓获逃犯1人;查处非法储存窝点30个,收缴爆竹3768.9万头;组合烟花14151件。省公安厅对我市打掉非法制贩储存烟花爆竹窝点较多、收缴战果较大、宣传效果明显给予了充分肯定。
▲丰南警方在辖区一大棚内发现私藏的烟花爆竹
▲被警方查获的烟花爆竹
一、全面深入排查 清查中,继续本着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的原则,对可能私制、私藏烟花爆竹的重点部位、易私存、私售烟花爆竹的市场门店进行重点排查,严查严打烟花爆竹非法制贩行为,严防非法超量储存,严防非法超标产品流入市场;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进行全面排查,做到逐人见面、逐屋清查,严密防范从事非法行为;对烟花爆竹传统村镇进出的主要道路,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附近道路以及收费站进行不间断地盘查检查,及时发现查处非法运输行为,坚决防止非法产品流入我市。
▲警方入户访查清查烟花爆竹
二、强化管控措施 积极会同安监等部门,强化烟花爆竹经营环节流向管控,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面排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并纳入管控范围,严格落实凭证购买、实名购买和流向登记等管理制度,严禁销售给个人,从源头上遏制烟花爆竹非法制贩行为。对非法制贩特别是懂得烟花爆竹制造技术的重点人员进行滚动排查,充分发挥村委会、治保会等社会力量的作用,通过定期走访等措施,密切掌握其最新动向,防止再次引发危害。 三、加大打击力度 加大治安案件的查处和刑事案件的侦办力度,对每一起违法违规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案件,特别是涉及规格大、药量大的品种,逐案成立工作专班,组织力量及时查处,彻底打掉贩卖渠道和网络。对查处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一律依法顶格处罚。对精心经营发现的非法制贩线索,彻查易制爆原材料来源,查找监管漏洞,从严惩处违法违规从业单位;同时,彻查成品销售渠道和网络,力争查清全部烟花爆竹流向,将嫌疑人全部抓获归案,彻底消除社会隐患。 四、大力推动禁限放工作 坚决贯彻市政府的通告精神,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禁限放宣传,迅速形成强大的宣传教育攻势。加大街面和社区巡逻的力度和密度,严查非法燃放行为,特别是对大中型饭店和居民小区,进行重点巡控,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处理一起。对发现查处的违法违规燃放行为,实行“三个一律”,即情节严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一律行政拘留。对空气污染III级以上预警期间燃放的,一经发现,立即制止,不听劝阻执意燃放的,一律收缴其烟花爆竹并从严处罚。
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唐政通字〔2016〕22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决定在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每年农历除夕6时至次日(正月初一)1时,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6时至22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当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及以上预警应急响应时,所有时间段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科研单位、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繁华街道、影剧院、公园、体育场馆、名胜古迹、旅游景点;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电力、通信线路附近。
三、市民燃放的烟花爆竹必须从经安监部门批准的烟花爆竹零售点购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中规定的由专业人员燃放的A级、B级(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组织落实的责任主体,要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和有关部门力量,大力宣传贯彻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引导广大市民安全有序燃放烟花爆竹,对不听制止的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的行为。安监、工商、交通、供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六、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燃放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和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市公安局)、12350(市安全监管局)。
七、其他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要参照本《通告》制定本区域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