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应否履行赡养义务能继承遗产吗?
胡某与原配妻子袁某婚后育有一子。1992年,袁某因病去世。1994年,胡某带着亲生子与同样独自抚养一幼子的张某再婚,重组了家庭。1997年,胡某买下原有承租的公房,且该房产登记在胡某名下。现胡某年迈多病,胡某亲生子与继子在赡养问题上,以及若胡某去世,上述房产继承问题上均产生分歧。胡某问,继子是否有赡养自己的义务,若自己去世上述房产如何继承?
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才斌律师说,胡某继子是否应对胡某履行赡养义务有两种情况。第一,如果在继父与母亲结婚登记时,该子女尚且年幼,后又随母亲和继父共同生活并受到继父的抚养教育,那么该子女与继父之间已形成法定的抚养关系,应当对继父履行赡养义务;第二,如果继父与其母亲结婚时,该子女已经成年或婚后未随继父共同生活,则该子女与继父之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按法律规定对其继父不具有赡养义务。虽然对继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考虑其毕竟与母亲共同生活多年,建议从人情道德方面,作为继子女也应遵循“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对继父生活及经济上应当予以照料和资助。
胡某与张某再婚时,继子尚且年幼,并由胡某将其抚养成人。因此,胡某与其继子形成了法定的抚养关系,继子应当对胡某履行赡养义务。
关于第二个问题,所涉房产是胡某与张某再婚后购买,房屋产权证书上虽然是胡某一人的名字,但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该房产应属于胡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胡某去世后,首先对该房产的价值按等分原则一分为二,其中的一半归张某所有,另一半则为胡某的个人遗产。对胡某个人遗产,依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如果胡某生前立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则按遗嘱内容或遗赠抚养协议的内容进行分配。如果胡某生前未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则应按法定继承办理,由胡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张某、胡某的亲生子及与胡某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共同继承。
记者 于季男 魏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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