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一部署,我省近期将全面启用全国统一版的号牌选号系统,自3月20日起机动车使用原号业务条件将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上级相关部署,我市自2017年3月20日起停止执行河北省关于“二手车可以使用原号”及“使用满两年可以保留原号”的个性化号牌便民服务措施。 届时,我市将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二条: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为保障有关当事人的权益,对3月20日前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业务,且符合我省原“二手车可以使用原号”及“使用满两年可以保留原号”规定的,在4月19日前,可以按照我省原规定办理。4月20日起,我市将严格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124号令)办理。
值得一提的是,新的机动车使用原号业务条件只针对新车,二手车将无法使用原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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