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放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登记证明》办理和《居住证》申领条件
日前,唐山市公安局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了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件制度,放宽了居住证的申领条件,就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的申报材料做了明确要求。这是公安机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机关作风整顿和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又一项重要举措。
此次改进和规范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一是居住登记办理。
公民申报居住登记,只需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近期彩色免冠照片申报,不需再提供居住地址证明;
二是《居住登记证明》办理。
公民办理居住登记后申请出具《居住登记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只需在5个工作日内对居住登记信息中的实际居住地址进行实地核查,情况属实的免费出具《居住登记证明》;
三是放宽居住证申领条件。
继续执行原来外来人口在我市实际居住且办理居住登记已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即可办理居住证的规定,其中放宽以下三类人员的居住证申领条件:
1、居住在居民家中的公民,取消必须是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条件限制;
2、居住在出租房屋的公民,取消出租房屋必须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条件限制;
3、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私人用工单位等招收的公民,取消必须同时缴纳社会保险的条件限制。
那么来我市居住、工作或学习的非本地户口的公民如何办理居住登记、《居住登记证明》和《居住证》整个流程呢?
一、来我市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唐山后3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流动人口如离开本市区、县到其他居住地居住的,应在离开现居住地前3日内向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在到达新的居住地3日内向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二、流动人口需申领《居住登记证明》的,在办理居住登记后,经社区民警对流动人口提供的居住地址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情况不属实的,不予办理,情况属实的,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免费出具《居住登记证明》。
三、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的,应在唐实际居住且办理居住登记已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派出所凭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近期免冠彩色相片和以下证明材料之一,在已登记的居住地址上办理。经民警调查核实,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发放《居住证》。
1、居住在出租房屋的,凭租赁合同、出租人出具的住宿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办理;对出租房屋已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凭租赁合同、出租人出具的住宿证明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办理;
2、居住在自有房屋的,凭本人房屋产权证明办理;
3、居住在政府保障性住房的,凭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办理;
4、居住在居民家中的,凭房主居民身份证、房主出具的住宿证明和房主房屋产权证明办理;
5、居住在用人单位宿舍的,凭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办理;
6、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私人用工单位等招收的,凭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办理;
7、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凭用人单位证明或人事组织部门的工作调动证明办理;
8、从事第二、三产业和灵活就业的,凭当地工商营业执照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办理;
9、连续就读的,凭学生证或者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证明办理;
10、其他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的情形,凭相关居住地就业、住址证明材料办理。
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申领的,应当提供监护人、近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
五、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逾期超过1年不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连续居住年限自补办之日起重新计算;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到居住公安地派出所办理换领、补领手续,换领新证时,应缴回原证。
公安机关特别提醒:
公安派出所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登记证明》及《居住证》受理、制作、发放和换补领等证件管理工作。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无权代办《居住登记证明》和《居住证》,对持虚假材料骗领《居住登记证明》和《居住证》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坚决打击。《居住证》的名称、格式、式样由河北省公安厅制定,《居住登记证明》印有防伪标识,公安派出所负责发放,谨防假冒。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