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改善城乡居住环境、路域环境,着力解决违法建筑欺街占道、占用公共空间等社会突出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区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拆违拆陋、绿美亮净”攻坚行动,坚决拆除侵占公共空间的各类违法建筑,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再进行违法建设,经区国土、规划部门认定的新增违法建筑,区相关执法部门将对违法行为当事人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并予以强制拆除。二、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下列范围内违法建筑当事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告要求限期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一)城区主次干道两侧擅自占用公共空间建设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二)社区、村居内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建设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包括乱围乱种、集装箱、地锁等)。(三)国省县乡道路两侧红线、绿线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四)村庄内欺街占道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五)城区主次干道和国省县道两侧违法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三、全区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4月30日前要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违法建筑当事人5月15日前要自行拆除。四、对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当事人,区有关执法部门将不再进行处罚;对在规定时限内拒不拆除的,区执法部门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对其破坏公共设施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拆除费用由违法当事人自行承担。五、对拒不执行本通告,恶意阻挠或者妨碍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积极举报违法建筑及违法建设行为,举报电话:961890。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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