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河北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决定于7月27日开始集中对承德、张家口、唐山、保定、邢台、邯郸等六市集中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各督察组将于7月26日至31日陆续进驻被督察市,督察时间为20个工作日。这是我省组织的2017年第二批次市级层面环境保护督察。本次督察将完成对全省所有设区市(含定州市、辛集市)的第一轮督察。
此次对六市开展环境保护督察的主要内容为:
(一)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各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情况;政府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情况;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分工负责的体制建立执行情况;环境保护制度建设、责任落实、督促检查、成效考核、责任追究和长效机制建立情况;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情况。
(二)法律法规及国家、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环境保护计划、规划、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
重点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以及《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河北省道路车辆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河北省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河北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三)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包括被督察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和存在问题;"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纳污坑塘治理情况;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和危化副产品情况;面源污染、散煤污染、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等问题;开发区生态环境优化、规划环评编制和落实、基础设施(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建设运行情况;主要河流保护和断面水质改善情况;城中村和餐饮业无组织排放污染管控工作、农村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危废处置等情况。
(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落实情况。各市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中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环境保护指标落实情况。包括被督察市近两年空气质量达标率;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重点河流和湖(库、淀)水质达标率;城区城市集中供热率、气化率、绿化率;城镇集中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处理率;重点环境工程、生态保护项目资金投入情况;园区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执行率;园区企业污水废气排放达标率等。通过以上量化指标对比分析,既考察各市自身工作提升情况,也对照比较其他市同期情况。
(六)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情况。包括环境监管执法、环境监测及预警预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等能力建设情况,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及贯彻落实情况。
督察期间公布举报电话、手机号码(只接收举报短信)和邮政信箱,明确每天8时至20时受理电话举报,特别强调邮政信箱在督察组撤离被督察市后,仍延续运行一周。
督察结果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移送省委组织部或被督察市市委组织部,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干部使用、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对督察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将移交当地相关部门查处;涉嫌刑事犯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被督察市市委和市政府将按照督察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对其整改情况,我省将适时开展后督察。督察结果以及被督察市整改方案、整改落实情况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通过省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