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 为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进一步精简手续资料, 决定在提取办理中 取消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丢失或未办理证明。
自2017年7月31日起,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始执行《关于在提取办理中取消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丢失证明等事宜的通知》。通知规定,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丢失或未办理的,不再提供单位出具的未办理或丢失证明。为确保提取资金顺利到账,职工需提供一张本人的Ⅰ类账户银行卡(目前限于工行、建行、农行、中行、交行,非Ⅰ类账户银行卡的转账金额超限后将导致转账失败),分中心、管理部将职工提供的银行卡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关联后,再办理相关提取业务。
另外,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提取中,职工不需提供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其他提取资料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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