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公安局开展“死亡人员注销户口”工作公告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17-8-12 18:49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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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居民朋友:
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唐山公安户政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自即日起,唐山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死亡人员注销户口”工作。若居民家中存在人员已故后未及时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的情况,请家属积极主动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为做好此项工作,我们将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全面开展调查核实
公安机关将按照经公安、卫计、人社、民政等部门数据碰撞梳理出的死亡未注销人员名单, 通过走访其亲属、邻居、主要社会关系和村(居)委会,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查清被调查对象是否已经死亡。

2分类注销死亡人员户口
将严格按照《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死亡人员注销户口工作规范》(公治明发[2017]393号)以及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居民重复户口删除及死亡人员户口注销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冀公治[2012]220号)等文件的要求,及时、准确为死亡人员办理注销户口。
  
01
居民主动申报注销户口的,可凭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或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之一,办理户口注销登记;

02
对无上述证明材料的,可以凭死亡人员亲属签字的书面申请、村(居)委会证明,办理户口注销登记。

03
对于不主动申报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将按照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居民重复户口删除及死亡人员户口注销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冀公治[2012]220号)文件要求,书面告知死亡人员亲属或进行公示后(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7日),凭民警调查报告、村(居)委会证明,办理户口注销登记。
普法课堂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四)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唐山市各县市区户政咨询联系电话

唐山市公安局 2532083
路北区公安分局 2534030
路南区公安分局 25343350
古冶区公安分局 2535347
开平区公安分局 2535634
丰润区公安分局 2534704
丰南区公安分局 2535042
滦  县公安局 7122654-37518
滦南县公安局 4127275
乐 亭县公安局 2538122
迁安市公安局 7637471
迁西县公安局 5615282
遵化市公安局 6614261-36322
玉田县公安局 6163381-36043
芦台区公安分局 022-69388759
汉沽区公安分局 022-69210310
海港区公安分局 2914880
高新区公安分局 3858537
曹妃甸区公安局 878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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