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党员,某县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
王某,党员,某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某,党员,某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主管机关财务和后勤工作;
刘某,党员,某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主管路政工作;
陈某,党员,某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主管综合规划;
杨某,党员,某县交通运输局财务科长。
2017年3月7日,主管机关后勤工作的副局长李某向局长王某汇报,说明天是三八妇女节,机关女同志们建议发放些节日补贴。于是局长王某当日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发放节日补贴问题。班子会上局长王某建议给机关每名女同志发放500元的节日补贴,同时说这段时间机关男同志们为局里的重点工作加班加点,提议给机关男同志也发放等额的补贴。副局长李某和刘某表示赞同,副局长陈某提出反对意见,党委书记张某也感觉不妥,但碍于面子没有明确表态。局领导班子会上虽有不同意见,局长王某还是决定给机关每名干部发放500元补贴,并让李某负责办理。会后财务科长杨某按主管副局长李某指使制作补贴发放表,表上只列女同志三八妇女节补贴,把男同志应领取的补贴虚加在女同志名头上,实际发放时除副局长陈某和局党委书记张某未领取外,其余机关男女干部每人领取了500元的补贴。三日后该局违规发放补贴的行为被网上举报,造成不良影响。
处理建议
局长王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干部职工普遍发放补贴,构成滥发津贴、补贴违纪行为,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副局长李某、刘某在研究发放补贴的班子会上,同意局长王某意见,属共同违纪,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应追究党纪责任。
局党委书记张某在班子会上未对违规发放补贴行为进行制止,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副局长陈某在研究发放补贴的班子会上,提出反对发放补贴的意见,不构成违纪,不追究纪律责任。
财务科长杨某明知在三八妇女节为全体机关干部发放补贴是违纪行为,仍执行局班子会的决定,并按主管副局长李某的指使制作虚假的补贴发放表,也应追究党纪责任。但鉴于杨某系执行领导决定,问题轻微,应对其行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处理,采取谈话方式,提出处置意见。应对杨某采取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的方式处理。
评析意见
违规发放津补贴相对于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等,是更带有个人享乐主义色彩的"四风"问题,政策性强,敏感度高。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总是以单位违纪的形式表现出来,其实质是该单位的相关责任主体滥用职权,违反了党和政府关于津贴补贴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因此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于违纪行为,应区分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追究责任。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直接责任者具备两个特征:一是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自身的职责,即在由其直接负责执行、承办的本职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二是对损失后果起决定性作用,即其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是造成损失后果的决定性原因。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主要领导责任者具备两个特征:一是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直接主管"是指虽不是直接负责执行、承办的工作,但按照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直接归属其领导、管理,其对具体负责承办的人员有一定的指挥、调动和决定部分事项的职权;二是损失后果虽不是由其行为决定,但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在其履行领导、管理职责中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应当对损失后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重要领导责任者具备两个特征:一是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应管的工作"是指虽非由其直接主管、直接领导的工作,但按照法定职责其对相关工作具有一定的决定权和批准权,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总责,应全面履行职责的情况。二是对损失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参与决定"是指重要领导责任者在具体工作过程中,参与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
需要指出的是,责任区分不是按职务层次确定,不只是普通党员负直接责任、主管或分管副职负主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者既包括普通党员,也包括党员领导干部;既包括直接决定者,也包括直接执行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仅限于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如果是主要领导个人作出错误决定的,主要领导个人应负直接责任。如果错误决定是经集体研究作出,主持集体研究并决定的领导干部负直接责任,参加集体研究的赞同错误决定的所有领导干部都应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如果领导干部提出反对意见,但未被采纳的,不负责任。
在本案中,局长王某主持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发放补贴问题,并在会上作出发放补贴的决定,是直接决定者,应负直接责任;副局长李某是发放补贴的发起者和直接执行者,也应负直接责任;副局长刘某在领导班子会上赞同错误决定,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局党委书记张某在班子会上未明确表态,在参与决定的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副局长陈某提出反对意见未被采纳,也未领取补贴,没有责任;财务科长杨某系发放补贴的直接执行者,应负直接责任。
对杨某的行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处理
杨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虚构经济业务事项时进行会计核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但鉴于其受主管领导指使,系被动行为,违纪情节轻微,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对杨某的行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处理,应对杨某采取谈话方式,提出处置意见。应对其采取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的方式进行处理。
(唐山市纪委宣传部乐亭县纪委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