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8月11日起,唐山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死亡人员注销户口工作。若居民家中存在人员已故后未及时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的情况,请家属积极主动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据了解,公安机关将按照经公安、卫计、人社、民政等部门梳理出的死亡未注销人员名单,通过走访其亲属、邻居、主要社会关系和村(居)委会,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查清被调查对象是否已经死亡。
警方表示,将严格按照《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死亡人员注销户口工作规范》以及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居民重复户口删除及死亡人员户口注销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等文件的要求,及时、准确为死亡人员办理注销户口。
居民主动申报注销户口的,可凭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或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之一,办理户口注销登记;对无上述证明材料的,可以凭死亡人员亲属签字的书面申请、村(居)委会证明,办理户口注销登记;对于不主动申报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将按照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居民重复户口删除及死亡人员户口注销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冀公治[2012]220号)文件要求,书面告知死亡人员亲属或进行公示后(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7日),凭民警调查报告、村(居)委会证明,办理户口注销登记。
公民死亡应及时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唐山市各县市区户政咨询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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