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4日政协唐山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参照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做法,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唐山市委员会主席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政协唐山市委员会主席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经政协唐山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决定:
在政协唐山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市政协委员,由政协唐山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唐山市政协主席会议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待召开常委会议时进行说明并予以追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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