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唐山市人民检察院 唐山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惩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了依法惩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信访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利。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党群机关、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公共场所或者到外国使领馆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非法聚集、静坐以及打标语横幅,穿状衣,呼口号,散发诉状,张贴、摊摆大小字报;
(二)围堵、冲击党群机关、国家机关,拦堵公务车辆,影响机关正常办公秩序;
(三)堵占公路、铁路、城镇街道,设置路障,阻断交通,扰乱交通秩序;
(四)侮辱、威胁、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毁损公私财物,或者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进入机关办公场所及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幕后操纵他人上访,或者以信访为名敲诈勒索、借机敛财;
(六)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进行要挟;
(七)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等行为制造社会影响,或者采取放火、爆炸以及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八)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工作、生产、经营和科研、教学、医疗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十一)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
(十二)在信访活动中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三、在信访过程中非法进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制止的,公安机关依法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四、对信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予以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物品,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上访的策划者、组织者、串联者和幕后指使者,依法从重处罚。
信访人应当依法逐级走访,理性反映诉求,不实施、不参与、不支持违法上访行为,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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