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高新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先行先试政策
tangshan 发表于:2017-9-29 14:25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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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高新区鼓励
    京津企业落户京唐智慧港暂行办法
为贯彻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部署,加大对京津企业招引力度,加快京唐智慧港的发展建设,根据《唐山高新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唐高发〔2015〕29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企业现工商注册地位于北京或天津行政区域内,且注册满两年;2.企业在京唐智慧港所投资项目符合我区相关产业准入政策;3.企业在京唐智慧港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200万元。
第二条 对落户京唐智慧港的京津企业,整体综合考虑其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条 支持内容
1.符合条件的落户京唐智慧港的京津企业,可享受《唐山高新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唐高发〔2015〕29号)中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即"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立区、立市、立省的重大项目),给予投资者生产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5%的投资奖励。对于特别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奖励比例视项目质量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15%,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亿元"。奖励资金分两次给予,办理完土地出让手续且如期开工的,给予奖励总额的50%;项目完成计划投资(以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为准)并投产经营后,给予奖励总额的50%。2.落户京唐智慧港的京津企业高管、高层次人才,按照个人缴纳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金额给予对应奖励。享受此政策的企业高管、高层次人才的每个企业总人数不超过3人,最多享受3年。3.落户京唐智慧港的京津高新技术企业,依据《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暂行办法》(唐高办发〔2017〕8号)之规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第四条 项目代办
高新区管委会针对落户京唐智慧港的京津企业实行项目代办制,组织商务、发改、国税、地税、环保、规划、国土、工商等部门成立京津外迁项目代办工作组,根据"自愿委托、无偿代办、合法高效、全程服务"的原则,由各相关部门安排专人,对从立项到开工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全程代办服务。
第五条 申请程序
1.新引进项目单位需在项目落地前与高新区管委会单独签订投资合作协议;
2.待项目办理完土地出让手续且如期开工后,由项目单位向管委会提交项目支持资金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3.高新区管委会收到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支持资金申请后,安排相关部门对项目落地情况和投入的资金数额进行审查核实,核实无误后按规定程序报管委会领导审批。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2017年9月22日
唐山高新区支持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改革发展的意见》(冀发〔2016〕12 号)精神,为加快我区公共服务平台的培育、发展、建设,打造优良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完成全省开发区示范试点的工作目标,依据《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北省综合示范试点建设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管理主体在高新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且平台位于高新区内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定的支持资金,为"河北省开发区示范试点"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在高新区内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可同时申请享受。
第四条 支持方向和标准
1.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0万元和200万元的资金支持;2.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资金支持;3.对已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当年开展的场地扩建、公共设施改造、购置的公共服务设备、软件等用于提升管理服务能力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完成投资的30%给予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重要双创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4.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入驻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孵期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认定年度起,孵期内给予免房租补助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5.对试点期内新建的服务于高新区主导产业的专业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支持;6.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企业,给予企业300万元支持;7.对当年新获得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企业,给予企业50万元资金支持;8.鼓励企业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科技成果或开展技术攻关(委托开发),项目完成后按照实际支付的引进(合作)费用的2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9.对区内各机器人公共服务平台(机构)利用机器人技术为区内企业提供改造提升企业生产产品、生产工艺水平或服务水平等服务活动,待项目改造完成后,按项目合同额的20%给予项目双方资金支持,支持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区内各机器人公共服务平台(机构)开展的公益性科普活动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支持。
10.对纳入重点培育的从事机器人技术研发、产品生产和服务的相关企业给予免租支持;
11.对当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获得河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五条 资金的申请与拨付程序。
1.受理与初审 符合资金支持条件的单位,由本单位按业务管理原则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项目等由创业中心负责受理;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企业自建与共建技术平台(科技部分),科技进步奖等,由科技局负责受理;企业自建与共建技术平台(发改部分)由发改局负责受理。
2. 资金支持建议方案 科技局根据初审材料汇总形成资金支持建议方案。
3. 方案的审批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北省综合示范试点领导小组负责对资金支持建议方案的审批。
4.资金拨付 财政局按照审批要求进行拨款。
第六条 本办法和高新区其他政策有交叉的,按照最高和最优惠的原则申请享受。
第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9月14日
唐山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
培育发展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改革发展的意见》(冀发〔2016〕12 号)精神,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发展、建设,顺利完成高新区"十三五"规划提出的到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00家的规划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高新区注册企业,当年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及当年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定的扶持资金,由"河北省开发区示范试点"专项资金列支。
第三条 本办法在高新区内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可同时申请享受。
第四条 给予资金支持。
1.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经高新区创业中心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机构培育,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与第三方财务审计机构签订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合同后,先给予5万元的资金支持;当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再给予15万元的资金支持。
2.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企业与第三方财务审计机构签订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合同后,先给予5万元的资金支持;当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再给予5万元的资金支持。
3.对区外特别是京津地区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五条 资金的拨付程序。
1.符合资金支持条件的培育企业在申请资金支持时,向高新区创业中心提出申请。
2.重新认定企业在申请资金支持时,向高新区科技局提出申请。
3.区外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完成注册登记后,由引进部门向高新区科技局提出申请。
高新区科技局经核实,报经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给予拨付。
第六条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企业出现变动,不再进行后续工作的,以及区外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在3年内迁出或不具备保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条件的,应全额返还支持资金。
第七条 本办法和高新区其他政策有交叉的,按照最高和最优惠的原则申请享受。
第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局负责解释。
201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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