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对职工的住房保障作用,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所辖分中心、管理部负责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具体办理工作。
第二章 办理程序
第三条 职工持规定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管理部)受理并通过审核的当场予以办理,审核未通过的当场告知职工。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部门应予配合。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中心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职工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出的,中心自接到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传送过来的转移接续联系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第四条 职工所持提取资料均为原件,分中心、管理部在办理提取业务时对审核的提取资料、提取人进行电子拍照存档,对部分提取资料(如共同还款申请书、共同还款声明、承责声明、单身证明、提取授权委托书、公证书等)留存原件。
第五条 提取业务办理完毕后,一般情况下资金在当日内划转至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资金在中心完成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处理后划转至接收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六条 提取业务原则上由职工本人亲自办理,因特殊情况本人确实不能到场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办理。
(一)委托配偶办理的,提供以下资料:配偶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同户籍户口本、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公证书之一)、《授权配偶办理委托书》(附件1)。
被判处刑罚人员在服刑结束前确需配偶代为提取的,需提供服刑监狱方盖章确认的《授权配偶办理委托书》或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
(二)退休职工因患病、身在外地等原因本人不能办理销户提取的,可委托子女代为办理,提供以下资料:子女身份证、父母子女同户籍户口本或《授权子女办理委托书》(附件2)。
(三)监护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供以下资料:监护人身份证、具备法律效力的《监护证明》。
(四)其他需要委托办理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代办人身份证、经公证的委托书。
第三章 提取情形及规定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全款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三)离休、退休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八)职工死亡的;
(九)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全款购买唐山市行政区域内以下情形自住住房的,职工及配偶、共同购房的父母或子女可以在购房三年内(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准)申请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余额;全款购买90平米以下首套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每年提取一次。
职工与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其他人员共同购买住房的,均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婚前单独全款购房的,婚后配偶不能申请提取。
住房原为职工与他人共有,之后职工购买该住房其他共有权人部分产权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有未还清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在贷款还清前,不能办理全款购房提取。
提供资料及可提取额度:
(一) 身份资料
提取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配偶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以下之一的夫妻关系证明(下同):结婚证;夫妻同户籍户口本;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共同购房的父母或子女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以下之一的关系证明(下同):同户籍户口本;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或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二) 其他资料及提取额度
1.购买商品住房的
其他资料: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
提取额度:职工、配偶、共同购房的父母或子女可提取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之前账户的余额,合计不超出购房款总额。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其他资料: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加盖财政(税务)监制章的收款收据。
提取额度:职工及配偶可提取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之前账户的余额,合计不超出购房款总额。
3.购买存量住房的
一套住房在同一自然年度内交易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在该年度内只允许其中的一次交易的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其他资料: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转让合同或买卖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税务部门提供的契税完税票据。
因办理抵押贷款而无法提供房产证原件的,可以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并加盖抵押登记机关公章。
提取额度:职工、配偶、共同购房的父母或子女可提取契税完税发票日期之前账户的余额,合计不超出购房款总额。
4.购买公有住房的
其他资料: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契约、购房发票或加盖财政(税务)监制章的收款收据。
提取额度:职工及配偶可提取购房买卖契约签订日期之前账户的余额,合计不超出购房款总额。
5.购买90平米以下首套自住住房的
2015年1月1日之后全款购买90平方米以下首套自住住房的,职工及配偶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本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额度不超出购房款总额。仅限于上述1至4项购房提取情形。
首套认定标准为:职工及配偶的住房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均显示为零或该套住房为首套,且均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未使用其他购房、建房等手续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其他资料:首次提取的,职工及配偶均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10日内出具的首套住房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本条第二款1至4项购房提取情形相对应的提取资料、户口本、夫妻关系证明(单身职工的提供单身证明)。
单身证明材料按照以下方式之一提供:
(1)单身声明及户口簿(户籍信息证明),户籍信息中婚姻状况为空白(未婚的不填);
(2)离婚证及未再婚声明;
(3)婚姻状况公证书(包括未婚公证、离婚公证、离婚后未再婚公证等);
(4)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及未再婚声明。
以后每次提取时提供户籍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10日内出具的住房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提取额度:职工及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超出购房款总额。
6.购买拆迁安置住房中超出置换面积部分住房的
拆迁协议中的被拆迁人为两人及以上的,被拆迁人之间不是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均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其他资料:拆迁安置协议(附结算清单)、购买超出置换面积部分住房的收款发票或加盖财政(税务)监制章的收款收据。
提取额度:职工、配偶、父母或子女提取拆迁安置协议签订日(或最终确定所购房屋坐落位置、面积等补充协议的日期)之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合计不超过超出置换面积部分支付的购房款。
第九条 职工在唐山市户籍所在地的农村新建、翻建自住住房的,职工及配偶可在建成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提取公积金,超期不予办理。提供资料及可提取额度:
(一)身份资料
提取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下同)。
配偶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以下之一的夫妻关系证明(下同):结婚证;夫妻同户籍户口本;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二)其他资料及提取额度
其他资料:《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县级国土部门的建房批准手续或镇(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批手续、购买原材料的发票、农村户籍户口本。对有关资料难以核实的,分中心、管理部进行现场勘查。
提取额度:职工及配偶可提取批准建造、翻建日期之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且不超出新建、翻建自住住房的原材料费用总额。
第十条 职工离休、退休的,可在办理离退休手续且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提供资料及可提取额度:
(一)身份资料
提取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其他资料及提取额度
其他资料:1.对于年满60周岁的退休职工,提取时只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资料;
2.对于年满55周岁并且个人公积金已停缴、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的女性退休职工,提取时只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资料;
3.未达上述年龄,但已正式办理完退休手续的职工,提取时需提供:县级及县级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核发的退休证(或退休、退职审批表)。
提取额度:职工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第十一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提供资料及可提取额度:
(一)身份资料
提取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其他资料及提取额度
其他资料: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县级以上医院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提取额度:职工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第十二条 职工出境定居的,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提供资料及可提取额度:
(一)身份资料
提取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其他资料及提取额度
其他资料:能反映注销户口情况的户口簿或公安部门户口注销证明、护照。
提取额度:职工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第十三条 职工及配偶、共同购房的父母或子女贷款购买唐山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可以凭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手续每年(同一公历年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直至贷款结清为止。
对使用贷款购买多套住房的,职工及配偶、共同购房的父母或子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同时选择其中一套作为提取依据进行申请(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申请),在该套住房贷款还清前,不受理其他贷款购房提取;待该套住房贷款还清后,可继续使用尚未还清的的贷款购房手续申请提取。
职工与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其他人员共同贷款购买住房的,均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婚前单独贷款购房,婚后配偶参与共同还款的,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自结婚之日起开始核算可提取额度。偿还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配偶先到发放贷款的部门提交共同还款申请书(附件3),然后持审核盖章的资料到负责提取业务的部门办理提取。偿还商业银行、开滦公积金及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职工及配偶需在负责办理提取业务的分中心(管理部)签署共同还款证明(附件4)后再办理提取。
提供资料及可提取额度:
(一) 身份资料
提取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配偶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以下之一的夫妻关系证明(下同):结婚证;夫妻同户籍户口本;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共同购房的父母或子女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以下之一的关系证明(下同):同户籍户口本;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或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二)其他资料及提取额度
其他资料:
⑴ 偿还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身份资料直接办理。
⑵偿还商业银行、开滦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①首次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的明细表。
以后使用同一套住房贷款手续提取,提供借款合同、上次提取日至本次提取日期间的偿还贷款本息的明细表(提前还清贷款的还需提供银行或开滦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
⑶偿还组合贷款(市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本息的,每次提取提供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明细表。
提取额度:在还清贷款本息之前,职工及配偶、共同购房的父母或子女首次办理还贷提取的,可提取当次提取日之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当次提取日之前的还款本息总额。在2015年1月1日之前使用该套住房办理过还贷提取的,从最接近2015年1月1日的提取办理日(简称基准日)之后实行累计提取,即职工与配偶、其他购房人在基准日之后进行提取,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基准日之后的还款本息总额。
在还清贷款之后提取的,可提取贷款还清日之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基准日之后的还款本息总额。
第十四条 职工及配偶在唐山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租住唐山市保障住房(廉租房、公租房)的,在租赁期内可每季度申请提取一次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也可在每年(同一公历年度)内累加多个季度后提取。租住唐山市商品住房,并且无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记录,无物业费提取记录,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在租赁期内可每年(同一公历年度)申请提取一次用于支付房租。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承租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公积金,其他人不能提取。同时租住两套以上住房的,只能使用其中一套申请提取。
提供资料及可提取额度:
(一)身份资料
提取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配偶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以下之一的夫妻关系证明(下同):结婚证;夫妻同户籍户口本;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二)其他资料及提取额度
1.租住保障住房
其他资料: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的发票。
提取额度:按季度提取的,职工及配偶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当季度支付的房租。一个自然年度内累加多个季度提取的,职工及配偶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累加期限内支付的房租。
2.租住商品住房
其他资料:职工及配偶的无房证明(在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10日内有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住建部门出具,10日内有效)、夫妻关系证明(单身职工提供单身证明,同上)。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方,为我市户籍的出具其户籍所在地的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户口本,为我市以外户籍的出具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户口本。
提取额度:每年提取一次,职工每次提取额度为6000元。
第十五条 职工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死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提供资料及可提取额度:
(一)身份资料
死亡职工的身份证或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其他资料及提取额度
其他资料:职工死亡证明(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死亡判决书等之一即可)、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
注: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提取人为法定继承人中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的,可免于公证。提供资料:职工死亡证明;提取人身份证;提取人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 继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与承责声明(附件5)。
提取额度:职工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第十六条 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形
1. 异地购房提取。职工或配偶在唐山市以外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只限于购房日之前的户籍所在地;工作所在地只限于单位在本市辖区外设立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全款或贷款购买自住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提供资料及可提取额度:
(1)全款购房的。所购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能够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网站查询的购房合同、全款发票、身份证、户口本(户籍地购房的)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缴存单位公章、分支机构所在地购房的)、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异地所购房屋在配偶名下的,应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购房合同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网站不能查询的,不予受理。
所购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税票、身份证、户口本(户籍地购房的)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缴存单位公章、分支机构所在地购房的)、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异地所购房屋在配偶名下的,应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提取额度为一次性提取。购买商品房的,职工及配偶可提取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之前账户的余额,合计不超出购房款总额;购买存量住房的,职工及配偶可提取契税完税发票日期之前账户的余额,合计不超出购房款总额。
(2)贷款购房的。每年可提取一次,首次提取需提供能够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网站查询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与银行或公积金中心签署的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明细表、身份证、户口本(户籍地购房的)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缴存单位公章、分支机构所在地购房的)、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异地所购房屋在配偶名下的,应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之后每次提取,需提供偿还贷款本息明细表、身份证、公积金联名卡。
提取额度:参照第十三条提取额度规定。
2.职工及配偶可以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一年度一套唐山市辖区内自有住房的物业费。
提供资料及可提取额度:
身份资料:提取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配偶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以下之一的夫妻关系证明(下同):结婚证;夫妻同户籍户口本;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其他资料: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支付物业费的发票或加盖物业公司章的收据(包含支付物业费业主姓名、房屋坐落、面积、物业费收费标准与交付物业费金额信息)。
提取额度:职工及配偶每年合计提取不超过上一年度物业费的实际支出,且最高上限为3000元。
3.职工被纳入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可以申请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供资料及可提取额度:
身份资料:提取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配偶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以下之一的夫妻关系证明(下同):结婚证;夫妻同户籍户口本;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其他资料: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
提取额度:职工及配偶申请提取日之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4.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或转移)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提供资料及可提取额度:
身份资料:提取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其他资料:参军的提供应征入伍通知书、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已入伍的提供士兵证(军官证)、所在部队的服役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上学的提供入学录取通知书、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已入学的提供学生证、所在院校的学习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提取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全部余额。
5. 职工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提供资料及可提取额度:
身份资料:提取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其他资料:法院出具的判决书、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提取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全部余额。
6.职工个人账户封存两年以上,未在我市继续缴存或未办理异地转移接续转出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提供资料及可提取额度:
身份资料:提取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其他资料: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就业创业证。
提取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全部余额。
7.职工在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停缴住房公积金后,在其他城市(含开滦公积金,简称转入地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在转入地中心提出申请,由转入地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向唐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信息,唐山市住房公积管理中心审核确认符合转出条件的,将职工账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转入地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将原因通过平台反馈至转入地中心,由转入地中心告知职工。
8.职工因退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参军上学、被判处刑罚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封存管理两年以上未在我市继续缴存或未办理异地转移、住房公积金需转移到其它城市等情形办理销户提取时,经审核存在尚未还清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形的,需先办理住房公积金余额兑付还贷手续,再提取(转出)剩余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9.人民法院依照规定(详见唐山市人民中级法院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申请扣划职工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资料及可提取额度:
身份资料:执行人员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
其他资料: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符合扣划情形的相关证明。
扣划额度:申请扣划的金额,且不超过职工账户余额。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职工以购买住房、建造翻建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住商品存量住房、取得低保资格等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限定使用其中一种情形提取一次。
第十八条 职工提供的商品住房购房合同付款方式为贷款,提供全款发票,要求以全款手续提取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以发票或合同日期中较晚时间为基准日,间隔半年后,职工打印个人信用报告,分中心(管理部)核实信用报告无此住房贷款记录的,可按全款购房办理提取。
职工提供的存量住房购房合同付款方式为贷款,后改为全款,申请使用全款手续提取的,按以下情形办理: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基准,间隔半年后,职工打印个人信用报告,分中心(管理部)核实信用报告无此住房贷款记录的,可按全款购房办理提取。
第十九条 职工在办理提取时,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丢失或未办理的,为确保提取资金顺利到账,职工可提供一张本人的Ⅰ类账户银行卡(目前限于工行、建行、农行、中行、交行,非Ⅰ类账户银行卡的转账金额超限后将导致转账失败),分中心、管理部将职工提供的银行卡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关联后,再办理相关提取业务。
第二十条 职工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如存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法院冻结或因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骗提、骗贷被限制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待其解除冻结或限制后方可办理提取。
第二十一条 缴存单位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缴交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状态为正常的,原则上不得办理提取销户或并户转移业务。若欠缴单位在未补齐欠缴住房公积金之前,职工以书面形式表示其欠缴部分由其与所在单位自行协商解决的除外。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发现职工伪造虚假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追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同时取消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并将骗提行为记入职工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库,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职工的其他有关处理措施,按省住建厅下发的《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冀建法[2017]5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的《关于打击套取、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知》(唐公积金〔2014〕24 号)和《唐山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唐公积金〔2012〕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在使用全款或贷款购房手续提取住房公积金后退房的,应将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退还给管理中心,重新纳入其个人账户管理。拒不退还的,管理中心将视同为骗取住房公积金,参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查处。
第二十四条 对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政策规定办理提取业务的,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和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唐公积金〔2015〕19号)从本规定印发之日起自行废止。中心其它有关提取政策及操作规程与本规定不符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