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 通 告 唐政通字〔2017〕13号
经市环境保护指挥中心会商预测,近日我市气象条件将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空气污染程度呈加剧趋势。为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保障良好空气质量,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7年10月12日—10月13日,每日7时至19时,市中心区和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城区,实行非营运小型汽车单双号限行措施。即:按车牌尾号实行单日单号通行,禁行双号车辆;双日双号通行,禁行单号车辆;车牌尾号为字母或汉字的,以车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包括临时车牌)。 二、单双号限行期间,城市公交车实行免费乘车。 三、2017年10月12日—10月13日,每日7时至19时,市中心区及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城区,禁止大型货车(含持有通行证)、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通行。 四、市中心区范围:由开越路(不含)、大庆道(不含)、南湖大道(不含)、唐安路(不含)相连的内部区域。 五、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允许在禁止通行范围内道路行驶: (一)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军车; (二)持有市区货车通行证的邮政专用车(含特快专递车)、燃油(气)运输车和鲜活产品运输车(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执法任务的行政执法车; (四)作业期间的保险查勘车、殡仪馆殡葬车、专用清障车、洒水车、扫路车、护栏清洗车、吸污车、垃圾清运车; (五)悬挂合法号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残疾人驾驶)。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