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大减排力度应对重污染天气过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环保指挥中心最新会商预测,10月24日-28日我市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将出现中度至重度污染天气过程。为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实现重污染天气削峰降级,市政府决定在已有减排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强化10月份重污染天气过程应对工作,现将有关减排措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业污染减排措施 下述行业10月24日0时-27日24时,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停限产措施;10月28日0时后,继续执行唐政办字[2017]217号文件规定的停限产措施。 1、钢铁行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全市钢铁企业采用湿法脱硫的烧结机、竖炉全部停产,采用半干法脱硫的烧结机继续停限产50%。 2、焦化行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延长到48小时。 3、铸造行业停产。 4、建材行业。水泥(含特种水泥、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煤气和电为燃料的)、陶瓷(不含以天然气、煤气和电为燃料的)、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煤气和电为燃料的)、岩棉(不含以天然气、煤气和电为燃料的)、石膏板、矿渣微粉生产企业停产。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的水泥旋窑企业,在确保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的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生产。 5、涉VOCs行业。涉VOCs排放工序未完成环保治理的工业企业停产;其它印刷、包装、喷漆、汽修、建筑涂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的行业,VOCs排放工序停产。 6、其他行业企业或企业集群。橡胶、轧钢(燃用天然气、煤气或电加热的轧钢企业除外)、钢锹、锻造、散热器、塑料、铁矿选矿、采砂、罐头、耐火材料、营养钵等行业企业或企业集群停产。 二、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1、10月24日0时至10月27日24时,全市钢铁、焦化、电力、水泥、化工等重点用车企业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10月28日0时后,上述行业用车企业按错峰运输50%减排措施执行。 2、10月24日18时至10月27日24时,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输运服务的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3、10月24日至10月27日,每日7时至20时,市中心区和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城区,实行非营运小型汽车单双号限行措施;禁止大型货车(含持有通行证)、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通行。 三、扬尘污染减排措施 10月25日0时至10月27日24时,除市二环线、“气代煤、电代煤”、铁路、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外,其他各类建筑工地一律停止土石方作业,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10月28日0时后,各类建筑工地继续执行唐政办字[2017]217号文件规定的停工措施。 四、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10月24日0时至10月27日24时,市中心区范围内露天流动餐饮商贩全部停止营业,由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负责清理管控。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立即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相关单位,确保按要求落实到位。对不按要求落实减排措施的各类企业,一律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监管不力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责任人,一律移交监察部门进行问责。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