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环网 发表于:2017-11-21 14:33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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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
  (管理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
  11月20日上午,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减排力度应对11月20日至11月21日重污染天气过程的通知》;下午,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下发通知,要求我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决定,自11月20日18时—21日24时,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从严执行11月20日上午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通知》和《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的减排措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一)工业源停限产措施
  1.钢铁行业:在严格落实错峰生产要求、确保居民供暖、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全市钢铁企业采用湿法脱硫的烧结机、竖炉全部停产,采用半干法脱硫的烧结机继续停限产50%。
  2.焦化行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延长到48小时。
  3.铸造行业:铸造企业全部停产。
  4.独立石灰窑企业(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停产。
  5.建材行业:水泥(含特种水泥、粉磨站)、砖瓦窑、陶瓷、玻璃棉、岩棉、石膏板等停产,矿渣微粉生产企业停产。
  6.涉VOCs行业:涉VOCs排放工序的工业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含未完成环保治理的)停产。除焦化外其他涉VOCs排放工序的企业,VOCs排放工序停止生产。
  7.企业集群:橡胶、轧钢、钢锹、锻造、散热器、塑料、铁矿选矿、采砂、罐头、耐火材料、营养钵等企业或企业集群全部停产,停止使用煤气发生炉、燃煤热风炉。
  8.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二)移动源限行措施
  1.实行限制性交通管理措施。市中心城区环城路以内以及各县(市)区城区,每天7时至19时禁止大型货车(含持有通行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非营运小(轻、微)型汽车继续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冬春季机动车限行的通知》(唐政通字[2017]18号)执行限行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2.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输运服务的国IV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全市钢铁、焦化、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等重点用车企业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三)扬尘源控制措施
  1.除应急抢险外,市、县城市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
  2.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停止生产,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
  3.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4.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气象部门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四)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市中心区范围内露天流动餐饮商贩全部停止营业,由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负责清理管控。
  (五)纳入免于停限产、停工的企业、施工工地等按《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唐政办字[2017]20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监管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唐政办字[2017]209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减排力度应对11月20日至11月21日重污染天气过程的通知》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加强污染源监管和重点领域污染联防联控,严格环境执法,切实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市直有关部门要以重污染天气预警为令,组成综合督查组和专项督查组,对全市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对发现问题立即督办整改,每天向市政府督查室报告督查情况,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向全市通报。
  三、加强公众宣传工作
  各新闻媒体要通过电台广播、电视新闻、电视滚动字幕和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预警应急响应信息,积极宣传公众防护措施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全社会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移动、电信、联通等电信运营商要以手机短信方式及时向全市手机用户发布预警信息。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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