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上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下称“继续教育规定”)。 规定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此外,还有这些重要规定
▲ 发布会现场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是2017年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第一个省政府规章,也是许勤省长到河北工作后制定的第一个省长令,同时也是2015年9月国家人社部颁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25号部长令)后全国第一个修订出台的继续教育工作省级政府规章。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将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1999年5月28日公布的《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立法目的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利,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
适用对象新规定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专业技术人员也纳入了适用范围。 明确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管理体制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并组织实施。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全省继续教育总体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继续教育规划。 县级以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经费方面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并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经费的负担范围作了界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级职工教育经费安排工作。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事业单位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本省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专业科目的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资助或者捐助继续教育活动。
是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 应当对在继续教育学习中勇于创新实践并取得成果或者连续三年以上超额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先评优、职务聘任等方面给予优先。
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应当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按期完成规定学时。 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依法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 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继续教育学什么?主要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政策法规、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可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四)参加远程教育;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在服务保障方面
特别是在人社部门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根据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提出: 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略,组织实施京津冀继续教育协同发展、雄安新区急需紧缺人才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等继续教育专项工程。 建设河北继续教育网络大学,整合继续教育资源,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互认衔接。 支持欠发达地区继续教育,促进继续教育均衡发展等。
违反本规定,将受以下惩罚
企事业单位等未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专业科目费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报销或者要求其退还学习费用。 施教机构发布的继续教育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用人单位未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继续教育有关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新《继续教育规定》较1999年公布的《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有9大亮点对继续教育的内涵和范围进行了明确 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遵循按需施教、注重实效、保证质量;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政策法规、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对继续教育管理体制作了重新界定 将《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继续教育工作的条文,按国家部门职能最新调整要求,修改为: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并组织实施。
学时调整 同时,按照中央要求,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由每年56学时调整为每年90学时。
服务保障一章全部为新增内容 根据中央和时代发展最新要求,在继续教育服务保障方面增加了国家重大人才培养工程、京津冀继续教育协同发展、雄安新区人才培养、河北继续教育网络大学建设等内容。服务保障一章全部为新增内容,也是本次修订工作的最大亮点之一。
在继续教育方式上增加了远程教育 鼓励施教机构利用慕课、微课、信息技术和全息技术等现代化的授课模式和技术手段,开展远程继续教育。这也是我省《规定》的最大亮点之一,也是与国家《规定》和全国其他省市继续教育地方法规的最大区别。
扩大了继续教育的涵盖范围 规定明确,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首次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纳入继续教育涵盖范围之内。
进一步明确了学习经费的解决途径 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级职工教育经费安排工作。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企事业单位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本省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专业科目的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新增了继续教育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法律救济途径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加大鼓励措施 规定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对在继续教育学习中勇于创新实践并取得成果或者连续三年以上超额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先评优、职务聘任等方面给予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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