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省环境保护厅厅长高建民介绍,近年来,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水环境质量仍不容乐观,总体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需修订《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落实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为推进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
《条例(修订草案)》通过修改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罚款额度一般提高了10倍、个别提高了20倍;对排放水污染物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监测排放水污染物或被停产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监测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将被罚款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毁损、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护栏围网和警示标志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毁损、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护栏围网和警示标志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