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闫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闫某某无意中得知被害人裴某某的车辆套用了其冀B7****车牌,遂通过付某某将其约至唐山市路北区一售楼处。然后被告人闫某某纠集薛某某及高某某等人驾车事先到达约定地点等候。当日13时许,当被害人裴某某驾车来到约定地点时,被被告人闫某某乘坐的轿车逼停,被告人闫某某、薛某某及高某某随即下车,被害人裴某某见状便倒车准备离开。被告人闫某某由此心生不满,用脚踢踹侧车门,并伙同被告人薛某某及高某某等人追逐、拦截该车,被告人闫某某持铁管将轿车的前风挡玻璃砸毁。经鉴定,该车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45458元。
根据以上所述,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闫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