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4年1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收到四川省蓬安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唐山世纪龙庭富庄工地项目部负责人张某某转账的80万元人民币工人工资后,仅将其中的342839元人民币作为工资款支付给了工人,然后便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其余的工人工资。2014年3月25日,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其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被告人吴某某仍逃避支付。2014年8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江苏省宿迁县公安局永安路派出所投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