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司机"打飞交警执法记录仪被控制
抽血检测结果达醉驾标准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名满身酒气的驾驶人路遇交警盘查,竟挥手打飞交警手中的执法记录仪。经抽血检测,该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已达醉驾标准,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11月29日晚,丰南交警大队民警根据统一部署,开展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统一夜查行动,在汇通路祥清桥南侧设置检查点,对过往车辆逐一筛查。其间,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银灰色现代车驶入检查点。执勤民警发现该车驾驶人身上酒味浓重,存在酒驾嫌疑,遂要求其下车接受进一步检测。经呼气式酒精测试,该驾驶人的测试结果达到酒驾标准。然而此时,该驾驶人见有民警持执法记录仪拍摄取证,竟挥手将执法记录仪击飞,拒不配合工作。现场民警随即将此人控制。
随后,执勤民警将该驾驶人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7.8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民警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违法驾驶人的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同时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延伸阅读:
酒驾、醉驾相关标准
记者从市公安交警支队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20毫克以上80毫克以下,即为酒后驾驶;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以上,即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对酒驾、醉驾如何处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0元罚款,拘留15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拘留10日以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醉酒驾驶这种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定为犯罪,其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是我国刑法中刑罚的一种,是主刑之一,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也就是说,醉酒驾驶一经查获,驾驶人除接受上述行政处罚外,还将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