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保障清东陵文物保护工作,《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修订)》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较修订前责任更加明确,要求更加具体,处罚力度明显加大,这在清东陵文物保护历程中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据悉,《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于1999年10月施行,2010年曾集中清理修正一次。十几年来,《办法》的实施对规范和保障清东陵文物保护工作,有效保持清东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清东陵文化保护工作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对《办法》及时予以修订非常必要。
据介绍,《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修订)》对原《办法》中已不适应当前保护和管理工作需要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按照内容关联、条理清晰、先规范管理部门后规范相对人的顺序,对修订文本各条款的顺序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同时,还做出了一系列适应清东陵保护区新情况的修订:一是管理主体由"唐山清东陵旅游区管理委员会"更改为"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其管理职能也由侧重旅游开发调整为以保护管理为主。二是新《办法》依据新编制的《清东陵文物保护规划》中清东陵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边界以及陵寝、墓葬的名称,对相应条款做出了修改。三是进一步修改完善了管理规范。清东陵陵区面积约80平方公里,陵区内有22个行政村,人口20000余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与文物保护交织在一起,管理内容繁杂。因此,结合多年来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实际,经过梳理,在《办法》第十五条对同类型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归类,以求达到精准保护、精准管理,同时增加了"七项"禁止规定。四是新《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对新增加的禁止行为设置了处罚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为进一步打击违法行为提供法制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