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修订)》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这在清东陵保护历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12月27日,《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修订)》实施新闻发布会在唐山市人大机关二楼会议厅举行。会议由唐山市人大常委会主办,唐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唐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唐山市文广新局、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委会承办。
为了加强对清东陵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1999年10月11日,我市首次制定出台了《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并先后进行了两次修订。《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的实施对规范和保障清东陵文物保护工作,有效保持清东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兑现我国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的承诺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新《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修订)》共19条,对2012年1月1日修订实施的《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中已不适应当前清东陵保护和管理工作需要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按照内容关联、条理清晰、先规范管理部门后规范相对人的顺序,对修订文本各条款的顺序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同时,新《办法》还作出了一系列适应清东陵保护区新情况的修订:一是管理主体由"唐山清东陵旅游区管理委员会"更改为"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其管理职能也由侧重旅游开发调整为以保护管理为主。二是新《办法》依据新编制的《清东陵文物保护规划》中清东陵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边界以及陵寝、墓葬的名称,对相应条款作出了修改。三是进一步修改完善了管理规范。清东陵陵区面积约80平方公里,陵区内有22个行政村,人口20000余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与文物保护交织在一起,管理内容繁杂。因此,结合多年来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实际,经过梳理,在《办法》第十五条对同类型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归类,以求达到精准保护、精准管理,同时增加了"七项"禁止规定。四是新《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对新增加的禁止行为设置了处罚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为进一步打击违法行为提供法制保障。新《办法》较修订前责任更加明确,要求更加具体,处罚力度明显加大,清东陵的依法管理水平也将提高到一个新高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