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唐山市民政局、唐山市财政局联合发出《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通知说,经研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调整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5元,每月提高了55元;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3912元提高至4308元,每年提高了396元。
资金保障:
据了解,此次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资金实行分级负担,扣除中央、省财政负担部分,其余资金市、区按5:5分担,省直管县全部负担。
通知要求,县(市)区民政、财政要及时向市民政、财政汇报低保提标工作进度,实行月报告制度,确保提标工作在6月底前全面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