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22年9月1日前,按非营利性、营利性对民办学校全部分类管理
河北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办学校将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2016年11月7日前已设立的民办学校设置过渡期,过渡期限为5年,到2022年9月1日前,全部实现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民办学校
按照非营利性、营利性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营利性民办学校由举办者自主确定,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不得再转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可以转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对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已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现有民办学校),设置过渡期,过渡期限为5年,到2022年9月1日前,全部实现分类管理。过渡期内,现有民办学校仍实行原管理办法。
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
完善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制定政府向民办学校购买教育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市、县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成立相应的基金会。
同等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不得限制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
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除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以外的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依据办学成本、办学水平、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收费暂实行审批制,待条件成熟后,实行市场调节价。
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支持民办学校参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各地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
教师学生享有同等权利;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实施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制度,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