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tangshan 发表于:2018-2-5 19:29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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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省政府新闻办2月2日举行的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省政府批准,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自2018年1月起,我省开始实行新的社会保险扶贫政策。
省人社厅厅长宋立民在会上表示,新的社会保险扶贫政策实施范围为具有河北户籍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包括已脱贫人口和未脱贫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其中,医疗保障救助扶贫政策覆盖范围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根据意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面,政府将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贫困人口按最低档次代缴养老保险费。预计全省将有约300万贫困人口受益,各级政府每年补贴资金共3亿元。意见还提出,60岁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补缴,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十三五"期间,贫困人口可叠加享受农村低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同时,我省还将研究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调整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助力参保贫困人口精准脱贫。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方面,建立"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全面提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目前,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约185万人,各级财政2018年将补贴共3.3亿元。对其他贫困人口,由政府按个人缴费的60%给予资助。目前,其他贫困人口约290万人,每人按180元的60%给予补贴,各级财政2018年将补贴共3.13亿元。同时,依法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纳入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对参加居民医保的非就业妇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分娩医疗费用,将给予定额报销。
工伤保险方面,在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全面启动农村贫困劳动力相对集中的交通、铁路、水利等行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在用工方式灵活、流动性大、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相对集中的行业,开展工伤预防工作。
失业保险方面,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明确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农民工,可按照城镇职工的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保的,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医疗保险费;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可按照实际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领取医疗保险补贴。
在社会保险扶贫政策的落实上,我省将创新"互联网+人社"服务模式。利用网上银行、微信、支付宝、银行自助终端等技术手段,构建多元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化征缴渠道,争取三年内实现无现金社会化征缴全覆盖。建立以人脸识别为主、多技术手段并存的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系统。
推进基层平台建设。加快县级平台信息化建设步伐,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加快推进乡镇(街道)服务平台建设,确保到2018年底前全面实现"十三五"规划提出的乡镇服务平台标准化建设全覆盖目标。加强乡、村两级服务平台"六统一"标准化建设,切实发挥好服务平台服务群众的功能,逐步构建起覆盖县、乡、村的三级公共服务网络格局。
提高对贫困人口的医疗保险服务水平。建立健全覆盖医疗、医药、医院以及医保支付全过程、全方位的综合监管体系;进一步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完善总额控制办法,大力推行按病种付费,完善按人头、按床日等多种付费方式。探索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和按病种分值付费方式,促进医疗机构为贫困人口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进一步完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报销结算。农村贫困患者在县域内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个人无须缴纳押金;出院结算时只缴纳个人应自付的费用,切实减轻贫困人口垫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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