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市医保局获悉,继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之后,尚未缴费人员可在2月1日至2月28日到户口所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补缴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
除180天内新生儿、转移接续人员外,其他参保人员逾期不可补缴。
在补缴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城乡居民,1至2月份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可通过补录的方式予以支付。如未及时补缴,2018年将无法享受医保待遇,中断参保后续影响更大。
据悉,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人;重度残疾、低保供养对象、特困(五保)供养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负担,但需在户口所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