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所得超12万元纳税人请于3月31日前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tangshan 发表于:2018-2-7 21:53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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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每年个人所得税申报的时候。市地税局相关部门近日提示:如果你在2017年的年所得超过12万元,那么请于3月31日前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自行申报不等于再收一次税,只要纳税人2017年年所得达到或超过12万元,无论是否已足额缴纳税款,均应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据了解,年所得12万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11项所得合计达到或超过12万元。这11项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市地税局相关人士介绍说,年所得12万元个人所得税申报义务,可以理解为纳税人就上年度所得,向税务机关所做的一个声明,告知税务机关取得了这些收入,并已按规定完税。这项申报也起到了拾遗补漏的作用,少缴的税可以补缴,减少了纳税人的涉税风险;而多缴的税还可以确认并退税,避免了纳税人的损失。
据悉,我国从2006年起,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今年已是该项政策实施的第12个年头,申报人数逐年递增。2017年全市自行申报人数达到1万余人。
对于申报地点,税法上也有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在申报方式上,纳税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由选择网上申报、上门申报、邮寄申报三种方式完成申报。
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与此同时,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如需帮助或详细了解年所得12万元申报情况,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办税指南-申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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