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最大程度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唐山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等法律法规文件,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进一步加大烟花爆竹禁限放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环城路以内(由开越路、南湖大道、唐安路、大庆道相连的内部区域),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管理区)建成区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除夕、正月初一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当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及以上预警应急响应时,所有时间段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对于违反“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三、在下列地点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燃放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一)国家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科研单位、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繁华街道、影剧院、公园、体育场馆、名胜古迹、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电力设施、通信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五)完成气代煤改造,已经通气运行的村庄。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是本辖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组织落实的责任主体,要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有关部门力量,大力宣传贯彻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引导广大市民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对不听制止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各级公安、安监、供销、工商、交通、宣传、城管、环保、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五、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积极举报非法制贩、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公安)、12350(安监)。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通知》(唐政办字〔2018〕3号)同时废止。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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