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时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于2月24日12时-2月28日24时在全市启动了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近日,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省级环境监测中心会商结果,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本轮重污染天气过程将比预计延迟结束,环保部在京津冀及周边“2+26”城市启动了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响应。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决定,原定于2月28日24时解除的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延迟解除,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新闻媒体要立即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严格环境执法,切实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市直有关部门要继续对全市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对不按要求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企业一律依法从严查处,对监管不力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一律严肃问责。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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