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从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8年我市首起涉黑案件犯罪嫌疑人被批捕。
3月9日,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的杨某等11名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杨某等人,为非法牟取暴利,从2015年开始,通过成立食品有限公司等方式,先后纠集王某、陈某、赵某等十余名成员,每天到集市猪肉售卖点、超市等私自进行猪肉检查,发现有未销售其食品公司屠宰的猪肉的,以举报注水猪肉、堵门、拦车、强拿猪肉、缴纳保证金、殴打他人、语言威胁等手段,阻止商家销售其他公司屠宰的猪肉,强迫他人或商家购买、销售其自己食品公司屠宰的猪肉,垄断乐亭县生猪销售市场,致使乐亭县的猪肉价格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了群众的基本生活。
3月2日,公安机关以杨某等19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提请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该院部署侦查监督部组成4人专案小组,指派公诉部2名干警提前介入案件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充分利用办案期限,连续加班6天,形成8万余字的审查逮捕意见书,全面审查证据,坚持不枉不纵的办案原则集中攻坚。
3月9日,该院对杨某等11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因卷内证据尚不能证明刘某、叶某等8人涉嫌犯罪,所以综合考虑全案证据,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刘某等8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为: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农村地区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村官"及幕后推手;横行乡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宗族势力称霸一方的"乡霸村霸";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以各种名义在征地租地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三)强占各类农贸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聚众滋事,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类"菜霸""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物流等领域强揽工程、强立债权、恶意竞标、强迫交易、非法垄断经营、收取"保护费"、破坏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
(五)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高利放贷非法讨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以及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暴力讨债,或插手经济纠纷的"讨债公司""地下出警队""职业医闹"等恶势力;
(六)在乡村、城郊、居民社区、娱乐场所,有组织地从事涉"黄、赌、毒、枪"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
(七)对矿产资源进行私挖滥采和组织渔船越境捕捞、霸占渔业资源、圈海占地和盗采海砂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滩涂养殖中划地为界、码头"扒皮"等行为滋生的矿霸、船霸、渔霸等流氓恶势力;
(八)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等破坏一方秩序的帮派势力;
(九)2013年以来未办结九种涉恶类案件和所有涉黑涉恶类在逃人员;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及其他涉黑恶违法犯罪。
检察机关提示,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利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以及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