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标志着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方面的监督有了更有力的法制保障,是市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加强全链条监督和刚性监督、依法完善监督工作机制、创新监督工作方式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完善、规范审计整改监督制度,不断增强预算监督实效具有重要意义。
报告主体更加明确。多年来,审计整改情况报告一般都是由市审计局代替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为解决由此容易引起的责任不清问题,增强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报告的重视程度,《决定》明确了三类审计整改报告的报告人:一是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其委托的副市长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市人民政府市长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二是选取部分问题比较突出的被审计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报告;三是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开展的专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由市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报告内容和程序更加规范。为保障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的整改效果,提高《决定》的可操作性,《决定》明确了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报告包括的内容是:有关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已形成结论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结合整改工作建立长效机制的情况;尚未整改的问题、原因以及完成整改时限;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内容。《决定》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报告时,市审计机关和选定的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整改要有"时间表"。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提出审议意见的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专题报告,特殊情况需推迟报告的,应当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稿送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整改不力将追责。《决定》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报告后,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宣布。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满意的,责成市政府以及被审计单位继续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再次报告。《决定》还作出了硬性规定:被审计单位不按期报告、不如实报告或者整改不力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提出撤职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