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4月27日市委常委会(扩大)会议要求,市政府成立“散乱污”企业出清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在全市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强化攻坚行动。
唐山市“散乱污”企业出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强化攻坚行动的通告
为实现全市“散乱污”企业彻底出清,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按照4月27日市委常委会(扩大)会议要求,市政府成立“散乱污”企业出清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在全市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强化攻坚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攻坚行动日期。
2018年5月10日至6月30日
二、“散乱污”企业的界定标准。
“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发改、工信、土地、环保、工商、安监、水务、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以下简称:相关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散”即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没有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乱”即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应办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污”即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企业,水质未能达标排放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
三、鼓励公众对“散乱污”企业进行举报。
手机短信:15732502600 受理时间:24小时
举报电话:0315-5903980 受理时间:08:30-17:30
举报信息包括“散乱污”企业的详细地址(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以及企业性质、规模、目前是否生产等情况。
四、“散乱污”企业整治的有关要求。
1、关停取缔类。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无望的“散乱污”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取缔。
2、整合搬迁类。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以及长期污染环境的企业,经过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符合产业政策的,当地政府要科学规划,组织对上述企业实施整合搬迁,进驻相应的工业园区,发展规模化、现代化工业。
3、整治改造类。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但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散乱污”企业,各县(市、区)要科学全面分析企业的生产工艺、结构特点、装备、产能,对上述企业通过限期整治,按照可持续和清洁生产的要求,督促企业在装备工艺、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升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唐山市“散乱污”企业出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5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