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游客招徕奖励办法(试行)
tangshan 发表于:2018-5-22 21:56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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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第一章总则</strong>
第一条为促进唐山市旅游产业全面发展,依据《河北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河北省游客招徕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稿)和《唐山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奖励资金来源为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及省级专项奖补资金,实行事后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针对组织唐山区域外游客来唐山旅游的旅行社进行激励性奖励。奖励对象为各类旅行社,唐山以外旅行社必须委托唐山旅行社代为办理。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度奖励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当年及后续两年申请奖励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申报单位在申报奖励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由于申报单位自身造成的服务质量过失,年度被投诉3次以上(含3次)或发生重大投诉事件的;
(四)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五)其他取消奖励资格情况。
第五条同一人次或事项只奖励一次,不在各项奖励中重复计算。
<strong>第二章奖励项目和标准</strong>
第六条旅游人数累计奖励。旅行社年度累计向我市组织外地客源达到一定规模,在唐山至少停留一夜,游览我市至少两个跨县(市)区有大门票收费的A级景区以及特定景区游览项目的,可申请旅游人数累计奖励(特定景区游览项目是指经过市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公布的,无大门票收入的A级景区其他收费游览项目或有大门票收费的非A级景区)。
(一)入境游客(包括港澳台)。年度累计向唐山组织境外客源301人-500人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2万元;501人-1000人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4万元;1001人以上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国内游客。年度累计向唐山组织国内客源501人-1000人的旅行社,按照每人10元奖励;1001人-2000人的旅行社,按照每人15元奖励;2001人以上的旅行社,按照每人20元奖励,按照数量级给予不同标准的奖励。每家旅行社年度国内游客旅游人数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旅游大团队奖励。旅行社组织旅游包机、飞机团队、旅游专列、火车团队、汽车团队、入境团队等来我市旅游,在唐至少停留一夜,游览我市至少两个跨县(市)区有大门票收费的A级景区以及特定景区游览项目的,可申请旅游大团队奖励(特定景区游览项目是指经过市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公布的无大门票收入的A级景区其他收费游览项目或有大门票收费的非A级景区)。包括:
(一)旅游包机团队。旅行社一次性从同一客源城市组织游客且进出港均在唐山机场,人数在81人-100人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2万元;101人-120人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3万元;121人以上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4万元。
(二)飞机团队。旅行社一次性从同一客源城市组织游客且进出港均在唐山机场的,人数在40(含40)人以上的飞机团队,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旅游专列团队。旅行社一次性从同一客源城市组织游客501-800人停靠唐山域内火车站的,一次性奖励9万元;组织801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6万元。
(四)火车团队。旅行社一次性从同一客源城市组织游客停靠唐山域内火车站的,人数在101-200人的火车团队,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数在201-300人的火车团队,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数在301-400人的火车团队,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数在401-500人的火车团队,一次性奖励7万元。
(五)汽车团队。旅行社一次性从同一客源城市组织游客的旅游大巴或者自驾团队,人数在201人-300人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1万元;301人以上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2万元。
(六)入境团队(含港澳台)。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境外游客,人数在51人-100人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1万元;101人以上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3万元。
申报大团队奖励的,不再计入旅游人数累计奖励。由多家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包机、飞机团队、旅游专列、火车团队、汽车团队、入境团队,由牵头旅行社申请奖励。
<strong>第三章奖励申报</strong>
第八条凡组织旅游包机、飞机团队、旅游专列、火车团队、汽车团队、入境团队等旅游大团队的旅行社,须在团队到达5个工作日前告知市旅游主管部门,市旅游主管部门将指派人员对团队进行审核并出具团队确认函。凡申报旅游人数累计奖励的旅行社,须在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季度来唐团队情况统计上报市旅游主管部门,作为申报奖励审核的凭证。
第九条申报材料
(一)申报各项奖励都须提供由市旅游主管部门关于旅行社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重大质量投诉的证明材料。
(二)旅游人数累计奖励。旅行社须提供与合作单位签订的组团协议、有旅行社签章的团队计划和确认书以及住宿饭店和游览景区的结算票据。
(三)旅游大团队奖励。旅行社须提供与航空公司、铁路部门签定包机、专列租用合同,民航、铁路主管部门对包机、专列的批复文件;与合作单位签订的组团协议、有旅行社签章的团队计划和确认书以及住宿饭店和游览景区的结算票据;旅游主管部门出具的团队确认函。
(四)旅行社须提供会计账本、原始凭证、月报表等相关财务资料。
(五)以上材料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奖励评审结束后退回原件,复印件由市旅游局存档备查。
第十条计入奖励考评期限为上年度10月1日至当年度9月30日止。
第十一条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
(一)旅行社向市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市旅游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市旅游主管部门成立评审小组,出具奖励意见和分配方案,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拨付资金,由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兑现。
(二)申请奖励必须诚实守法,严禁弄虚作假。申报单位须填报《唐山市游客招徕奖励资金申报、使用责任承诺书》,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承诺对奖励资金的申请和使用全过程负责。
(三)奖励资金用于旅行社开拓市场、招徕游客。旅行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
<strong>第四章附则</strong>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唐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电话:0315-3793175。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唐山市游客招徕奖励办法(试行)》(唐旅字〔2016〕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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